深圳著名律师团队

d194910.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媒体报道 > 正文

深圳传销罪律师

2012-09-29 23:03:51 来源:


深圳传销罪律师

深圳传销罪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团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进行了界定。《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规定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方面除了必须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主要条件外,还要求具备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等次要条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规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条例第七条对传销行为进行了列举。一般认为,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是拉人头型传销,第(二)项规定的是收取入门费型传销,第(三)项规定的是团队计酬型传销,即多层次直销。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只要具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是传销。

  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规定是有差别的。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除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外,还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要求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条件,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只要具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可。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并且在认定条件上要严格于《禁止传销条例》。

大家都在看

深圳中级法院重大案件律师

深圳中级法院重大案件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电话13538290461丁律师。微信号d135901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