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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1 10:26:4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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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限深圳)团队合作、专业分工、资源整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随着“三网融合”进程的加快使得互联网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生活平台,业已在网络社会逍遥并逐步成为一种“毒流”的“网络黑社会”对于社会秩序的冲击、实际危害必将日益扩大,加大对于通过黑客技术暴力欺行霸市行为的法律制裁,已经极有必要
近来,“网络黑社会”一度充斥着公众眼球,“网络打手”、“网络水军”、“网络帮会”等都曾被媒体冠名为“网络黑社会”,但究竟何为“网络黑社会”至今尚无明确界定。事实上,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将“网络黑社会”作为专业术语提出,相关用语仅仅是出现在媒体报道中。那么“网络黑社会”究竟为何物呢?
客观讲,“网络黑社会”的笼统式提法并不科学,尤其将“网络水军”冠名为“网络黑社会”更多地是新闻媒体吸引眼球的噱头。但是“网络黑社会”一词的出现并不是空穴来风,司法实践过程中确实存在利用黑客技术暴力横行网络的有组织犯罪形态。例如,名震传奇私服界的“骑士小组”曾号称拥有“要谁下岗谁就下岗”的实力,俨然成为传奇网游私服界的主宰和统治者,被业内人士称为网络“黑社会”。可以说,目前通过黑客技术暴力对企业网站进行系统攻击和威胁,继而榨取钱财,已然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动向,它们同“网络水军”发帖侮辱诽谤这些“小伎俩”相比体现出更多的网络暴力色彩,这股势力之所以被称为“网络黑社会”有其合理性。
据考证发现,最初的“网络黑社会”是指以攻击他人网站相威胁变相收取保护费的黑客团伙,这与现实社会中黑社会团伙收取“保护费”颇有相似之处,都是在不正当要求被拒绝之后采取强制手段报复对方。确切地讲,“网络黑社会”应主要是利用黑客技术对他人网站进行攻击,干扰网站的正常运营的行为,是属于利用网络技术暴力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甚至控制一个行业的行为。通过梳理不难发现,“网络黑社会”具有以下特点:从特征上讲,“网络黑社会”与传统网络犯罪相比,开始具有组织性、行业性,基本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从手段来讲,利用网络技术暴力威胁、强迫他人满足自己非法要求,往往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从危害性上讲,此类犯罪形式通过攻击他人网站甚至采取直接断网等方式称霸一方,在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而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这种影响甚至可能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相关领域蔓延;从隐秘程度上讲,“网络黑社会”在“茫茫网海”中找到了新的“保护伞”,其反侦查性进一步加强。一言以蔽之,黑客技术在成就“网络黑社会”的同时,也使其基本具备了刑法第294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由于“网络黑社会”所采取的网络攻击手段,远未达到现实社会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给公众带来的震撼感和冲击感,不能简单将“网络黑社会”等同于现实社会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说,“网络黑社会”这一术语的提出更多地是为了表述其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行为人的人数众多和有组织化,故而“网络黑社会”更多地属于一种现象描述。
随着“三网融合”进程的加快使得互联网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生活平台,业已在网络社会逍遥并逐步成为一种“毒流”的“网络黑社会”对于社会秩序的冲击、实际危害必将日益扩大,加大对于通过黑客技术暴力欺行霸市行为的法律制裁,已经极有必要。但问题却在于,面对上述愈演愈烈的网络恃强凌弱和行业控制行为,司法与执法层面却存在诸多的评价尴尬。无论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定性,还是以非法经营罪定性,都无法评价利用网络技术暴力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团伙的行为性质,存在刑法评价上的不足与缺失。例如,从共同犯罪角度来讲,“网络黑社会”属于一种共同犯罪形态,但此类行为作为一种长期性、固定性、专业性的犯罪团伙组织称霸一方,已经超越了共同犯罪的固有范畴。
因此,固然将“网络黑社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失偏颇,但如果对此种犯罪形态不加评价,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定性,恐怕又不足以反映事件的真实性质,使得刑法面临评价不足的尴尬。是此,鉴于此类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的“网络黑社会”,刑法必须给予及时的正面回应,将此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新型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进而言之,在网络背景下,制裁“网络黑社会”的刑事司法策略应当及时予以跟进,具体方向是:在行为主体上,对于组织化、团体化的网络犯罪应当纳入“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中。这是因为,单个人力所实施的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充其量是传统犯罪的翻版和小打小闹,其犯罪行为所释放出来的犯罪能力和社会危害性在范围和程度上相对较小,而有组织的团伙性组织实施的网络犯罪本身则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尽管在现有刑法体系之内,尚无法将利用网络技术暴力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的行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17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说,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消除有罪不罚具有补充作用,但不能取而代之,同时还应尊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传统和现实需要。
联合国安理会当天就“和平与正义-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议题举行公开辩论。李保东在发言时阐述了中方对实现和平与正义的主张。他说,和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两大价值目标。没有正义,和平不可持续。没有和平,正义无从谈起。和平与正义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但如处理不当,二者会发生矛盾。中方认为,追求正义不能以牺牲和平进程为代价,不能妨碍民族和解进程。
李保东说,《联合国宪章》及其宗旨和原则是国际法治的基石。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中促进和加强法治,必须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国际刑事法院应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其宗旨和原则,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能沦为某些国家或集团谋求政治私利的工具。他表示,《联合国宪章》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赋予安理会。中方希望国际刑事法院“谨慎行使职能,不要妨碍安理会政治解决国际或地区冲突的努力”。
李保东强调,国家负有惩治国际罪行,消除有罪不罚,实现正义的主要责任。他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消除有罪不罚具有补充作用,但不能取而代之。法院应尊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司法传统和现实需要,包括其对正义实现的时间和方式的选择”。中方支持有关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对严重国际罪行有效行使管辖。
李保东还表示,中国支持建立一个和平正义的世界。为此,不仅要消除有罪不罚,还要确立政治进程,推动民族和解,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冲突产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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