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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著名死刑辩护律师
2012-11-15 09:28:06 来源:
深圳著名死刑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主办刑事案李律师近期部分案例(欢迎当面咨询李律师)1、孔亚欧故意杀人案,判决无罪。详见《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2、杨光荣诈骗案,无罪释放。详见《拘留证》、《释放证明》。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3、李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释放见《逮捕证》、《释放证明》、《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4、李沐辉协助组织卖淫——无罪——不起诉释放。见《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5、李兴发敲诈勒索案——无罪——不起诉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近4万元。见《不起诉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6、黄海朋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7、诈骗巨款案,黄家熙获轻判。见《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8,更多刑事案例欢迎亲属来律师事务所当面查阅,也期望当事人请律师到我们团队比较后再作决定。国第一个省级律师协会出台的死刑案件辩护意见,5月28日正式实施。
从2007年起,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法律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必须获得辩护。但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此前全国范围内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辩护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保障。此次山东省律师协会和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合作,出台了这一指导意见。 该意见对死刑案件提起公诉、 案卷移送至法院后的各个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提高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与效果,具有重要作用。律师刑辩要注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重庆打黑中倒下的律师李庄,由于其在执业活动中不规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尽管李庄案已尘埃落定,可对李庄的行为是违规还是犯罪,社会上的观点还存在分歧,但不可否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哪些行为该做、哪些行为不该做,该做的如何去做?这确实需要为律师从事刑事辩护制定一个指导规范。
不单是李庄案,近年来频繁见诸于新闻媒体的律师被判刑的报道,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最危险的执业活动之一,它的危险在于有时候甚至会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如果律师不注意小节,不注意自我保护,会在危险来临时仍浑然不觉。而来自贵州律师协会的数字表明,去年贵州有数位律师受到刑事追诉。
为了帮助律师规避执业风险, 8月7日,贵州省律师协会制订出台《贵州省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将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应注意的要点全部收入其中,以此规范和指导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行为,提高律师死刑案件辩护的质量。这个《意见》是我国西部首个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指导规范,是作为中国西部律师死刑案件辩护的示范版本。2000年,全国律师协会亦曾颁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至今已有十年之久,而针对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规范在全国尚未有指导意见出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近年来,随着司法审判工作的推进,一系列死刑案件的误判对司法实践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这一问题的重要性甚至被提到政治的高度,提升到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层面,直接涉及到我国在世界上的形象问题。由于在死刑案件中,律师的辩护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产生干扰。针对此,贵州省律师协会通过长期调研,历经一年的时间与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课题组合作起草制订了《贵州省律师协会关于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
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共10章102条,从死刑案件的辩护思路、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辩护注意要点予以详细说明,为律师提供了死刑辩护的规范性示范模板。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王心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联合发布了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律师的辩护作用进一步得到加强,但同时也加大了律师的责任。贵州律师协会出台这个指导意见吸收了两个规则中关于律师辩护的内容,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
在贵州省律协副会长、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陈世和看来,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实际是律师在辩护中的无序状态造成的,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律师职业环境的恶化。因而,此次贵州省律协制定的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专门列出一章——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来着重强调律师规范执业行为,以避免执业风险。
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制定的参与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个意见总结了以往律师执业中的经验教训,尤其强调在辩护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陈瑞华本人是全国律师维权委员会主任,近年来曾参加了数十件全国有影响的律师违法案件的调查,从中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法律上的意见,反映到有关部门后,有些律师的权利得到维护。但是他也发现,由于个别律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甚至有些资深律师在案件的辩护中仍然出现了不应该出现的“失误”。因而,在制定死刑辩护指导意见时,特别强调了律师许多容易忽略的“细节”。
拒绝家属无理要求
拒签风险代理合同
前不久,河南焦作律师愈平因违反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侦查笔录提供给家属,家属看后进行了复印,然后找到所有证人并使这些证人推翻了原来的证言。事情败露后,当地检察机关以该律师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罪将其起诉到法院。而据王心海会长介绍,近年贵州也有类似的案件发生。
个别委托人的近亲属拿到案件材料以后直接找证人、被害人,让他们改变证言,这在以往的案件中并非个别现象。虽然是属于嫌疑人的近亲属违法,但是倒查的结果往往是律师泄露的资料。
特别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律师也急于让当事人活命,他们往往应家属的不当要求做出超越法律规定的事情,不仅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同时也会招致被告人家属的投诉。
陈瑞华说,解决律师和委托人家属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委托事项要书面约定,强调要把律师不能做的写入合同,尤其是法律不容许律师做的一律不做,比如说法律有规定,禁止把笔录给嫌疑人近亲属,律师就不能给。律师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重要,否则委托人投诉律师的情况就会大量出现。陈瑞华认为,这与律师代理案件之初没有明确约定有关。书面约定律师不能为当事人做违法之事,这对律师是很好的自我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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