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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继承律师

2012-10-19 23:23:31 来源:


深圳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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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限深圳)团队合作、专业分工、资源整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律师事务所的郭志刚和药志新律师做客本报权威在线,为大家解答婚姻及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问题。

郭律师和药律师都是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两人从事法律行业十多年,并于2005年成立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两人对民商方面的问题研究较深,尤其擅长处理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伤害等问题。27日下午,所有涉及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您都可以拨打本报0351—4286666权威在线,向郭律师和药律师咨询,得到两位律师的专业解答“一瓦顶成家”,深刻地阐释了房子对于中国家庭的重要性。遗产继承是公民合法取得个人财产的重要渠道之一,亲人去世本身就倍感悲痛,由于房屋这种不动产价值较高,一旦“身后事”处理不好,往往会影响到整个家庭的和睦、亲情的背离等。最近,读者向我们咨询房子继承方面的问题较多,本期我们将邀请房产维权首席律师胡延波,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现实生活中有关房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真实案例一:贺老先生于2010年底患疾病去世(其父母和妻子早已过世),在料理完丧葬事宜后,贺家三兄弟对遗产进行了处理:一套价值约60万元的房产归老三所有,由他再拿出30万元分给老大和老二,一套红木家俱归老二,电脑及其他物品归老大,如此处理兄弟三人本相安无事。不料,老大分到的这台电脑却惹出了事端,原来,在分家不久,老大在父亲电脑里发现了一封“网络遗嘱”,内容是老先生先后两次对遗产的处理,大致内容是:房产归老大,其他物品归老二,老三是抱养的,未给其分遗产。这封“网络遗嘱”顿时在贺家掀起轩然大波,老大老二认为应当按老人生前的意思处分遗产,老三认为“网络遗嘱”是老大伪造,并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贺家三兄弟为此闹上公堂。

  记者:在胡律师点评该案例之前,首先请为大家介绍有关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常识

  房产维权首席律师胡延波解析:

  房产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如下三个条件下才能发生:

  首先,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有的房产所有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这也是合法的处分行为,但这不是继承,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其次,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最后,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贺老先生的妻子在世的话,房产就只有一半属于贺老先生的遗产,可进行处理。我父亲在去世前半年曾立有一份遗嘱,对他的部分遗产进行了处理。父亲去世后,我们清点其遗物时发现,他在遗嘱中注明由我继承的2本集邮册(价值8000元)不见了。考虑到父亲在遗嘱中只处分了部分财产,于是我要求从未处分的遗产中,先分出与2本集邮册同等价值的财物来补偿我的损失,但遭到了两个哥哥的反对。请问,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能否用其他遗产补偿?


  读者桂守元


  桂守元读者: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在立下遗嘱后,又把遗嘱中处分了的财产用于满足自身生活的需要,或者赠送给了他人,从而导致遗嘱中所确定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所有权转移,结果遗嘱继承人无法实际继承到遗嘱中指定的财产。对由此在分割遗产时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你父亲的遗嘱中指明由你继承的2本集邮册灭失,不论是他生前卖了还是赠送给他人,都说明其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那么按照上述规定,这部分遗嘱应视为被撤销,你不能主张用父亲的其他遗产来补偿。遗嘱中没有处分的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不适用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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