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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毒品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2012-11-17 21:26:43 来源:
深圳毒品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主办刑事案李律师近期部分案例(欢迎当面咨询李律师)1、孔亚欧故意杀人案,判决无罪。详见《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2、杨光荣诈骗案,无罪释放。详见《拘留证》、《释放证明》。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3、李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释放见《逮捕证》、《释放证明》、《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4、李沐辉协助组织卖淫——无罪——不起诉释放。见《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5、李兴发敲诈勒索案——无罪——不起诉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近4万元。见《不起诉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6、黄海朋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7、诈骗巨款案,黄家熙获轻判。见《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8,更多刑事案例欢迎亲属来律师事务所当面查阅,也期望当事人请律师到我们团队比较后再作决定。毒品案件中的“贩卖”一词的理解。在毒品犯罪中,贩卖的本质是一种有偿的转让行为,即毒品的交易存在对价的关系,尽管毒品的贩卖与巨额利润有关,但这种对价关系的体现,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以毒换物,或是以毒品支付工资、报酬等。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的行为,有着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观点认为,贩卖毒品表现为非法转手倒卖毒品或者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广义观点则认为,贩卖毒品是指非法的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或是以买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等行为。结合实践,广义的观点更加符合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以毒易毒”的实施方式虽与一般意义上贩卖毒品罪的实施方式不尽相同,但其以不同种类的毒品相互交换的行为仍构成贩卖毒品罪。毒品犯罪中,毒品这一违禁品可以与其他违禁品或者非法财物互易,如以毒品换购赃物,所以毒品本身完全可以成为交换的载体。在以毒品换毒品这种交易方式中付出毒品的一方,是将毒品作为一种有价的物品进行折算后按照相应的数量交付给对方,从而以此种毒品代替了本应用现金去购买的另一种毒品。在此过程中,支付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用毒品换取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的目的,客观上这种交易行为也可以满足互易毒品双方各自的需求,这种交易方式一经双方认可即宣告成立。因此,该案“以毒易毒”的行为可作为认定贩卖毒品罪的采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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