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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资担保专业律师
2012-12-28 19:13:57 来源:
深圳融资担保专业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多名律师专业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经济寒冬下的中小企业生存不易,“中小企业融资难”更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如何突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使企业过关?昨天,部分在沪全国人大代表先后视察了沃施园艺制品有限公司、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山合集团等企业,实地了解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市经信委有关负责人说,随着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的蔓延,处于产业链上游的龙头企业、大企业受到冲击减产、压产,一批专业配套中小企业市场持续萎缩。由于配套产品专业化程度较高,短期内很难多品种、多客户拓展其他市场,部分专业配套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生存压力。“应收账款回笼资金量减少,周期变长,而供应商更多要求提供现金及预付款,两头挤压,造成部分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加剧了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该负责人说。
为探索突破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依托专业中介机构,积极指导闵行、黄浦等区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试点,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短期中小企业融资券,争取今年上半年首次试点发行。另外,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申请一批、批准一批、筹建一批,开业一批”的格局已基本形成,本市还在加快担保机构设立申请审核进度,推动更多民间资本进入担保行业。上海部分园区也在积极创新,开发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一些代表分析道,中小企业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还比较少,方便中小企业的低门槛渠道更少,银行规避风险又存在惜贷行为。由于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现有的各种中小企业融资手段基本上都要求抵押。而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服务业中小企业,由于抵押物不足,很难获得资金支持。即使得到支持,成本也往往比大企业高出很多。为此,建议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设立“互保基金”,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如何创新地进行担保架构设计,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路径。
一、物保与人保的组合
对于持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较少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物保与人保的担保组合。
今天所阐述的物保,主要是以下几种非传统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以下方式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抵押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仅限于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且取得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已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5.已支付了全部承包费用。
应充分注意:未支付全部承包费用的,承包人有可能因为欠交承包费用而被收回经营权,从而导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抵押权灭失。
(二)林权以下林权,可作为抵押物:
1.已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2.已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已取得林权证;
4.已购买了林木的保险;
5.已支付了林权流转费用。
应充分注意: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权流转,流转的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流转价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参考依据。
(三)如何处理无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证的建筑物
目前,有数量较多的企业经营场地均为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由于前述场地的权属主体另为他人,导致前述企业在支付了相关费用后,不能以该场地以及修建的建筑物进行融资。我认为:
1.村集体或农户按规定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企业或养殖户的,在交清租金并取得村集体或农户同意转租(因此承租的主体仅限于贷款行指定的客户,下同)前述使用权或变卖、拍卖前述使用权的使用期的前提下,企业可将前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出租或被拍卖、变卖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形成的收益设定质押担保。
2.第三人将其他法律允许出租的场地使用权(如工业用地)出租给企业或养殖户的,在交清租金并取得第三人同意转租前述使用权或变卖、拍卖前述使用权的使用期的前提下,企业可将前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转租或被拍卖、变卖前述使用权的使用期及地上附着物所形成的收益设定质押担保。
关于人保,可以有如下设计:
(一)企业的股东及其主要家庭成员提供共同连带责任保证;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联保。
二、浮动抵押与应收账款的组合
(一)企业可将未来若干年生产的产品抵押给金融机构,未销售的产品可按金融机构指定的地点存放(浮动抵押)。
(二)在上述(一)的基础上,企业将销售产品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质押给金融机构,并在销售合同及付款通知书中载明货款应转入企业在贷款行开立的账户。
三、以股权质押为主担保方式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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