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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辩护

2013-04-22 22:01:38 来源:


深圳刑事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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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事设施罪是指非军职人员以泄愤报复等目的,故意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
所谓“军事设施”,是指供军事上使用的固定设施,如国防设施、导弹基地和军用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军用工程等; “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扭、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军事设施是国家专有所有者,关系到武器的正常使用,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故意军事设施是对国家权利的的极端挑衅,是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因此,犯此罪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判决死刑是无法避免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 破坏军事设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军事设施的;因破坏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

缓刑与剥夺政治权利
行为人实施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符合缓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这里必然涉及到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问题。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缓刑犯是不可能被假释的;如果再认为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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