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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2015-08-18 11:06:17 来源:


深圳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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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在入室盗窃结束后下楼时被人发现,他抗拒抓捕但仍被抓获。根据刑法规定,因盗窃抗拒抓捕可转化为抢劫。吴某入室盗窃后抗拒抓捕,不知是否转化为入室抢劫?深圳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分析此案。

  抢劫罪律师分析:

  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这种转化型抢劫不同于典型性抢劫,是行为人迫于情势的变化而要借助于暴力来达到抗拒抓捕的目的,这与典型性抢劫中的暴力从行为开始就直接指向被害人是不同的,其危害程度也是有区别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行为人入室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他下楼时被人发现并抗拒抓捕,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可认定为抢劫罪,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释义:

  本条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该三类行为之一,均可成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因为“两高”1988年3月16日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的第一百五十三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算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条中的“当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实施盗窃、抢夺或诈骗行为的现场;二是指一离开该现场就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在追捕过程中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亦为“当场”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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