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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专业辩护律师

2015-08-18 19:45:45 来源:


深圳专业辩护律师

  深圳专业辩护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团队统一电话13538290461丁律师。微信号d13590119151.。团队合作,分工负责,资源整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利用提供了条件。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以生产经营业务为名义,以高额利益回报为条件,进而筹集公众资金。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否使用诈骗手段集资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要素。

    在集资诈骗犯罪中,所讲的生产经营业务是虚拟的,旨在骗取公众信任,所承诺的利益回报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生产经营业务事先确实存在,且利益回报的可能性较大,被告人在此没有欺骗利用被害人。

    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对非法集资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不是临时占有被害人财产,而是永久性、不可逆转的占有,是一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永久性占有他人财产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即便最终出现了无法归还公众投资的情况,但只要被告人事先没有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并且能够将集资款项用于正当增值业务,也不能视为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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