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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刑事辩护律师
2012-09-18 20:26:06 来源:
深圳福田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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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14日电(记者 李婧 杨孟辰)昨天,湖北武汉市东湖风景区发生的“升降机坠楼事件”引起媒体关注。律师分析,如果事故发生与升降机超期不检修和超载运行有关,该事件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
13日下午,湖北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建筑工地内,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顶楼时发生坠落。坠落时升降机距地面约100米,事故造成升降机内19名工人全部随梯坠下,全部当场死亡。
据媒体发布的现场事故电梯的登记牌照片显示,上面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6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另据媒体报道,该升降机的核定人数为12人,而电梯事故现场升降机内有19名工人,明显超载。据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分析,如果该升降机失事主要由于设备老化、丢检、失修,那么该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引起升降机坠落的主要原因是超载,那么可以认为在升降机内的19名工人是有过错的,该事故应按照我国《工伤管理条例》对遇难人员进行工伤赔偿。屈炜认为,目前事故原因尚未调查清楚,所以对事件的分析可能性很多。
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张燕生看过新闻后认为,如果媒体报道属实,而且事故原因与升降机超限期不检修和超载运行有必然联系,那么此事就是一件严重的责任事故,有关人员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现在有可能对事故负责的单位和人员是电梯的检修单位、施工单位等。”张律师分析认为,如果施工方的领导层为了赶工期或者其他原因,强迫工人超载使用升降机,施工单位的领导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施工方没有对工人说明如何使用升降机,长期放任工人超载超限使用升降机,那么施工方的领导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施工单位对工人多次教育,严格规定升降机操作流程,并派专人监督使用升降机,但事故仍然发生了,那么违规使用升降机的工人和负责监督使用升降机的工作人员应对事故负责。
另外,张律师认为,升降机管理公司也应对此事负责。“他们为何不按期对升降机进行检修?原因何在?这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确认他们的责任。”此外,张律师认为,该事故刚刚发生,事故原因尚不明确,还不能排除有人故意损毁电梯造成重大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法条链接:
《刑法》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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