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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诉讼辩护律师

2012-11-15 09:02:20 来源:


深圳刑事诉讼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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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主办刑事案李律师近期部分案例(欢迎当面咨询李律师)1、孔亚欧故意杀人案,判决无罪。详见《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2、杨光荣诈骗案,无罪释放。详见《拘留证》、《释放证明》。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3、李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释放见《逮捕证》、《释放证明》、《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4、李沐辉协助组织卖淫——无罪——不起诉释放。见《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5、李兴发敲诈勒索案——无罪——不起诉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近4万元。见《不起诉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6、黄海朋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7、诈骗巨款案,黄家熙获轻判。见《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8,更多刑事案例欢迎亲属来律师事务所当面查阅,也期望当事人请律师到我们团队比较后再作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为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致衔接问题,对律师法部分条款作出相应修改,明确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

  现行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护律师权利规定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同时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为了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衔接,修改法律草案将相应地作出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为落实我国宪法规定的辩护权而建立的辩护制度,堪称司法改革的一个“亮点”,白皮书在这方面作了充分的肯定。

  作为我国刑诉的一项基本制度,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人权的尊重。回溯司法改革的进程,我国的辩护制度大体走了“三部曲”: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的介入提前,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年再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迄今,我国的辩护制度业已伴随每起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改变以往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我国司法保障着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辩护。——以理论应然的角度分析似可以得出如此的结论,但从具体的司法操作的实然角度视之,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赵作海之类冤假错案的频发,至少说明在我国某些地区的基层司法或辩护制度的缺失,或辩护制度的滞后,或辩护作用的弱化。是故,《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在论及辩护制度时,用了一个颇为贴切的字眼:“完善”。——它既说明了我国目前的辩护制度还存有某些瑕疵,又为今后不断健全我国辩护制度提出了努力的方向。

  谈及辩护制度自然会联系上律师,因为律师是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辩护的主体。白皮书对我国的律师队伍作了客观分析,对其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所发挥的作用(除了民商、经济、非讼代理,自然还包括刑事辩护)作了充分肯定,并不失时机地提出了“司法改革拓展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的愿景。

  我国的律师已有百年历史,上世纪中叶曾出现过“断层”。随着“文革”的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极左理论也寿终正寝,律师制度得以恢复,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标志,它重新登上社会舞台几乎是与我国重新建立辩护制度同步的。但鉴于“非我即敌”的单向思维的惯性,律师辩护起步蹒跚,当年王小鹰那部长篇小说《你为谁辩护》再现了那个时代对律师辩护的偏见、误解、质疑以及律师自身的困惑:你先得为自己替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行为合法性作出自我保护性的辩护!因为在长期的“有罪推定”论的浸淫下,犯罪嫌疑人几乎等同于“坏人”,律师替“坏人”辩护,岂不与之同流合污?岂不丧失了阶级立场?这种政治短见如今已没有什么市场了,普遍的共识是:尽责的律师所作的辩护将会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乃至法官对案件进行最细致的调查,对任何一个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进行甄别、检讨,从而在整个案件审理中公正地对待嫌疑人。在司法过程中,只有律师因受嫌疑人的委托,其行为具有较为直接的利益上的驱动。正义正是人们为了恰当地分配利益而设计的制度安排,它仅意味着相互冲突着的利益各得其所。正是这种利益驱动使得律师有足够的激励扮演司法过程中的“鲶鱼”角色,刺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积极履行各自对正义的责任。质而言之:律师辩护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不可须臾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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