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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2012-11-16 17:04:18 来源:
深圳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主办刑事案李律师近期部分案例(欢迎当面咨询李律师)1、孔亚欧故意杀人案,判决无罪。详见《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2、杨光荣诈骗案,无罪释放。详见《拘留证》、《释放证明》。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3、李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释放见《逮捕证》、《释放证明》、《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4、李沐辉协助组织卖淫——无罪——不起诉释放。见《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5、李兴发敲诈勒索案——无罪——不起诉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近4万元。见《不起诉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6、黄海朋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7、诈骗巨款案,黄家熙获轻判。见《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8,更多刑事案例欢迎亲属来律师事务所当面查阅,也期望当事人请律师到我们团队比较后再作决定。 一、毒品纯度与量刑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94年《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指出:“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查获的毒品做定性、定量鉴定。对毒品的鉴定结论有疑义的,应当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到了1997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刑法时,并未将这一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款,相反,新刑法明确规定毒品数量“不以含量折算”。
二、司法实践现状
从司法实践中看,各地基本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即除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之外,所有毒品犯罪案件只对成份作鉴定,不作纯度鉴定,只鉴定“真假”,只以“量”定罪,而不以“质”定罪。应该说这种做法有一定合理性:(1)有利于严打毒品犯罪分子。特别是对贩卖毒品数量很大,而纯度较低的犯罪分子如果按纯度计算,则容易造成重罪轻判,不利于遏制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2)大部分毒品都必须掺入添加剂方能吸食,而毒品交易则不按纯度计算,而是以量计算,人为地改变毒品的数量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不符。(3) 对毒品纯度折算必须经过科学实验,而从基层案多人少的现状,且毒品犯罪日益增加的情况来看,鉴定花费时间长,拖延办案周期,增加财政负担,不利于迅速有效打击毒品犯罪。(4)低纯度的毒品与高纯度的毒品社会危害性相同。
三、存在的问题
尽管不以纯度计算有一定合理性,然而却不能适应复杂的毒品犯罪现状,甚至造成量刑不公的情况出现。随着毒品种类的变化,现在甚至出现液体毒品的交易。2004年,珠海一起将毒品氯胺胴溶入某溶液中走私毒品案件尤为典型,该案经一审、抗诉、二审,最终确定了以溶液中毒品的纯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珠海检察院抗诉时提出,法律明文规定不以纯度计算,然而,就本案而言,如果按法律规定审判,将会出现有悖于常理的情况,如果将毒品融入汽油中是否就将汽油计算成毒品?如果将毒品融在棉衣中是否就将棉衣计算成毒品?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将造成笑话。
四、笔者观点
首先,笔者认为在有证据证明确实掺杂了大量其它物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纯度鉴定,并经过折算作为量刑的依据。法律规定毒品不以纯度折算,一般是指属于常态的、能直接吸食的毒品。毒品都有其常态特征,如鸦片是褐色膏状,海洛因是白色粉末(或被制成块状物体),冰毒是白色结晶体,等等。常态的毒品能直接吸食,便于交易,是毒品犯罪的一般存在形式。但是,由于常态的毒品容易暴露目标,不便运输和携带,有的犯罪分子为达到伪装目的,往往将毒品制成非常态或者半成品,如:将冰毒制成液体或者丸状。一般来说,非常态毒品由于掺杂了(或者尚未去除)其他物质成份,需要经过加工或者还原才能吸食,因此,在含量上不如常态毒品高,在危害性上也不如常态毒品直接。对于这类毒品,有必要通过含量鉴定,查明其质量和含量。而在有证据证明确实掺有其它物质的情况下进行纯度鉴定,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打击犯罪,又具有合理性、公正性。
第二,应当规定纯度的界限。这可以参照1994年关于海洛因的规定,即“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将毒品的纯度规定个合适的界限,既方便折算,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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