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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审辩护律师
2012-11-17 21:34:29 来源:
深圳二审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主办刑事案李律师近期部分案例(欢迎当面咨询李律师)1、孔亚欧故意杀人案,判决无罪。详见《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2、杨光荣诈骗案,无罪释放。详见《拘留证》、《释放证明》。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3、李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释放见《逮捕证》、《释放证明》、《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4、李沐辉协助组织卖淫——无罪——不起诉释放。见《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5、李兴发敲诈勒索案——无罪——不起诉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近4万元。见《不起诉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6、黄海朋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7、诈骗巨款案,黄家熙获轻判。见《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8,更多刑事案例欢迎亲属来律师事务所当面查阅,也期望当事人请律师到我们团队比较后再作决定。草案一审稿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部门提出,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因此应当慎重规定。有的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删去不通知的除外规定,或删去有碍侦查的情形。
草案一审稿修改后增加规定:一是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威胁引诱”所获证据非法
【草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解读】初次上会审议的草案曾对现行刑诉法作了相关修改,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此,有委员提出,一审稿草案将现行法案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改为“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实际中“威胁、利诱、欺骗”的情况是存在的,有的甚至很严重,建议保留。
有的委员还建议在“刑讯逼供”后增加“体罚、虐待”的规定,认为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避开刑讯逼供而采用体罚、虐待的方式,也是非常不人道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相关建议,维持现行规定,仍明确列举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定,仍旧被二审稿保留下来。
鉴定人将有权“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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