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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货款纠纷律师
2013-04-16 17:11:44 来源:
深圳货款纠纷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分工,资源整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我没有跑路,星晨急便也没有倒闭,下周华东区将恢复运作。”7日,在星辰急便传出倒闭消息后的第四天,创始人陈平首次露面回应。
3月3日,备受瞩目的快递公司“星晨急便”突然停止了正常的快递业务。不仅官方网站和服务电话停用,公司内部人士也称,公司高管已于上月末转移走公司固定资产及大笔货款。
陈平的短信也证实了这个猜测,在停业当日,陈平向职工和加盟商发了条道歉短信,信中称:“公司解散了,阿里7000万、我的5000万全部赔光了。现在客户的2000多万货款被加盟商非法侵占,也不能返还……在此,真诚地向大家说一声:对不起了。”
陈平否认跑路后表示,已雇佣律师及相关专业小组,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与加盟商以及合作伙伴的货款纠纷问题。在采访中,陈平反复强调加盟商模式对星晨急便的伤害。
陈平还透露说,星晨急便“已有合作者”,将把电子商务快递业务转向合作对象的平台用。但合作者究竟是谁,陈平并没有说明。日常商品交易中,经常发现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结算货款时,用现金支出凭证当做欠条使用,这样极易引发货款纠纷,造成不必要麻烦。21日,福州闽清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所幸当时在场有两个证人为其作证,原告依法拿回了货款和运费7361元及利息。
结算货款不慎惹官司
2003年4月24日中午,钱某向陈某购买胶带30件,每件105粒,每粒单价2.32元,计货款7308元,加运费53元,合计7361元。当时钱某、陈某双方在闽清县白中镇车站旁一快餐店内结算货款,由钱某出具一张“现金支出凭证”给陈某,该现金支出凭证上收款人栏内签名是钱某的曾用名“钱敏某”,双方以该凭证为货款欠条。事后,陈某多次向钱某催讨该笔货款和运费,但钱某以陈某所持的现金支出凭证不是欠条,他不叫“钱敏某”等为由推委不还。一气之下,陈某将钱某推上法院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钱某归还货款和运费736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律师:如无证人陈某可能败诉
福州律师郑先生说,“现金支出凭证”在财务上是收款人收取付款人现金后向付款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如果出卖人(陈某)仅凭“现金支出凭证”起诉买受人(钱某),请求偿付货款,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钱某不予承认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陈某当败诉无疑。本案中陈某的主张,虽然在书证上“现金支出凭证”存在瑕疵,但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故法院能支持其主张。(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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