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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聚众哄抢罪辩护律师

2013-06-27 17:31:26 来源:


深圳聚众哄抢罪辩护律师

深圳聚众哄抢罪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刑事案件。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广洲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从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状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从斗殴的行为。所谓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聚众斗殴往往造成人身伤、亡,甚至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三、认定

1、认定本罪时,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轻微的斗殴行为、两个人之间的斗殴行为,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相互斗殴以至结伙械斗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2、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再定聚众斗殴罪,而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3、聚众斗殴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一般持肯定回答。因为根据刑法第292条第3款的精神,“斗殴”不等同于重伤与杀人,如果一方突然使用具有重大杀伤力的凶器,则已由斗殴转化为重伤与杀人,理应允许对方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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