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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2012-10-22 22:17:11 来源:


深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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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限深圳)团队合作、专业分工、资源整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的尚权刑辩论坛将于十月在京举办,今年选择“刑事辩护制度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作为论坛主题很有意义。上期访谈我们已经围绕“新刑诉法如何落实”展开交流。本期节目我们将就“刑事辩护如何规范”话题详细讨论。请问王律师,刑事辩护行为规范化包含了哪些具体内容,今年尚权刑辩论坛为什么会确立这一话题?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可以认为辩护已经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下面我们分别加以讨论。侦查阶段,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规定除三类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对此,有专家认为,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很有可能导致律师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因为新法只规定拘留、逮捕后应通知其家属,删除了旧法规定的通知包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等内容。在拘留、逮捕后不告知羁押场所的情况下,律师根本不知道人关押在何处,无法会见。请问您是否也有同样的顾虑?为进一步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新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但是,对于“不被监听”的解读,意见不尽一致。有论者认为“不被监听”仅指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进行监听。请问律师,您是否赞同这种论调,您认为应当怎样理解“不被监听”呢? 都江堰法院公布一起典型的招摇撞骗案,被告人郑涛(化名)以抓卖淫嫖娼为由骗取钱财,因曾犯盗窃罪刑满释放不到5年从重处罚,最终获刑2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晚,被告人郑涛携带以200元价格购买的伪造的警官证、玩具枪等作案工具到都江堰市观江街,冒充警察以抓卖淫为由,骗取被害人张诚(化名)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2012年4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涛身着警察制服,携带伪造的警官证等作案工具到都江堰市江安西一街一旅馆,冒充警察进行检查,以被害人王明(化名)无二代身份证为由,骗取其现金人民币50元。

  2012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涛携带伪造的警用电筒、警官证等作案工具,到都江堰市石油街附近一小旅馆,冒充警察以抓卖淫为由,以威胁将对被害人李珊(化名)拘留和通知家人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珊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2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郑涛身着警察制服,携带伪造的警官证等作案工具再次到都江堰市江安西一街一旅馆,冒充警察欲再次行骗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另查明,2001年11月被告人郑涛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9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涛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警察进行诈骗,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招摇撞骗罪的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在法定刑三年以下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郑涛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涛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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