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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务纠纷律师
2012-10-23 20:41:12 来源:
深圳债务纠纷律师
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限深圳)团队合作、专业分工、资源整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近段时间以来,市工商联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已陆续接到数十家中小微企业关于债务纠纷问题的来电。鉴于企业提出的债务纠纷问题比较突出,服务中心拟通过诚信交易市场管理公司组织律师、征信公司、信息公司等组建维权团队,通过法律手段为企业处理债务问题提供服务。
记者 程鑫
债务纠纷困扰企业发展
老李是镇海海泰紧固件厂的合伙人,开了20多年公司,赢了3场官司,涉及金额30余万元,但因对方没钱,大部分债务都还没执行到位。类似老李的情况,在很多中小企业都普遍存在。
宁波世纪外贸公司王先生拿出厚厚一叠材料说,“福州一家企业欠我30多万元,诉讼地在福州。我请了福建律师,一审赢了,又要二审,来回折腾一年多,律师费、差旅费等各种开销就花了近10万元。现在案件还在审理中,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了结。”
这笔债务纠纷牵扯了王先生很多精力,公司的很多业务也受到影响。现在想起来,他甚至认为,打这场官司是不是得不偿失?
另外,还有很多的小额债务以及当事人不具备举证能力的债务,单凭企业自身要想解决就更加困难了。
法律维权引入第三方监理下的风险代理
为保证法律维权的实际效果,服务中心在组建法律维权团队的时候,引入了第三方监理下的风险代理机制。
孙律师进入律师所已有5个年头,虽然法律业务很精通,但毕竟还年轻,资历也还浅,客户找他时难免有顾虑。为此,孙律师采取了风险代理和委托第三方监理的方式承接业务。
在他看来,客户怕的无非花钱请了律师却要不会欠款,现在采取风险代理,不达到客户的目的他就不收代理费。在加盟服务中心这一年多时间里,他已经有了不小的名气,很多客户就是冲着他的风险代理来找他的。
风险代理如何操作?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介绍说,企业和律师先协商:胜诉了律师拿多少代理费,执行到位了再拿多少代理费。双方谈好后,再去服务中心启动监理程序:签订一份服务标准合同,官司结束后,如果达到了企业的要求,经企业同意,由服务中心向律师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
欢迎服务机构
加入风险代理
目前,已有会计事务所、企业咨询公司、劳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服务机构毛遂自荐,要求参加商务顾问团,为中小微企业服务。经过商报与市工商联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筛选,目前已有10多家创新型的服务机构进驻平台。企业用户可以到www.swxxms.com免费下载商会通中小微1000微服务软件,通过手机版软件一键拨通,免费咨询商务顾问,也可以通过电脑版软件,进入虚拟服务大厅,与商务顾问零距离互动。
同时,该中心也欢迎更多能破解企业债务纠纷的服务机构进驻,为中小微企业的债务纠纷提供服务。欠了债积极还钱当然好,然而,如果没弄清债主是谁,可能会给自己惹来麻烦。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借款纠纷案,借款人从一家商行借了9万元,后自称把钱还给了商行的“实际老板”,没想到却被真正的老板告上了法庭。虽然在法庭上,借款人提供了两个人的证言和一份派出所笔录,却仍然败诉。
借款人说已还,债主说没还
几年前,绍兴县齐贤人戚某向绍兴市袍江团结物资调剂商行(以下简称“团结商行”)借了9万元现金,借款当日亲笔出具借款单一份,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前些天,商行老板赵某因为急需钱用,催促戚某还钱,但戚某却以已经还款为由拒绝偿还。
之后赵某将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归还9万元本息。
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赵某还提交了当初戚某所写的借款单原件一份。对此,戚某认可,但他认为自己的这笔款项已经归还。
为了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戚某向法院申请了戚某某、倪某某出庭作证,证明戚某某、陈某某和倪某某才是“团结商行”的实际老板。戚某说,9万元还款交给了实际经手人戚某某。在提供证人的同时,戚某还申请法院调取2010年12月17日原告赵某在袍江斗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一份,以证明还钱的事实。
对于戚某提交的材料,原告赵某认为,“团结商行”是他本人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且借条一直保存在他那里,戚某某的代收行为并不能代表他本人的行为。为了查明事实,法院也向工商部门调取了“团结商行”的工商登记材料。
在审核中,法院认为,戚某某与被告戚某存在利害关系,对其所作的证词不予确认。但倪某的证人证言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与原、被告无利害关系,对其由被告支付给戚某某9万元的证言予以确认。同时,斗门派出所所做的笔录属于书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
今后一定要搞清楚债主是谁
即便是法院确认了戚某支付给了戚某某9万元的事实,戚某的债务却仍不能被视为已经履行。这又是为什么?
原来,法院在调取了“团结商行”的相关资料后,认定“团结商行”是由原告赵某独立出资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无合伙协议等足够证据证实存在合伙,且被告并不能证明其向戚某某归还的款项已实际由原告收讫,即被告给戚某某的款项与本案缺乏必要的关联性,故对被告将款项通过戚某某归还原告赵某的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赵某的诉求,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戚某向原告赵某开设的商行借9万元的事实,由其出具的借款单佐证,应予认定。该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戚某应返还原告赵某借款9万元本息,并支付该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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