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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莲花律师\事务所
2012-10-31 20:41:17 来源:
深圳福田莲花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最大所之一)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团队合作、专业分工、资源整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地址: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三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公交大厦站、中级法院站。
莲花河畔景苑在建工程倒塌事故发生以后,作为一个参与了现场接待工作的律师,也聆听了诸多购房者的诉求,现在想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发表一点个人看法:要处理好这一纠纷,关键是要明确这起纠纷的法律关系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这有助于依法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有两方——购房者和开发商,也就是说,这个合同纠纷的解决当事人是购房者和开发商。但因为本案中涉及到了众多购房者的利益,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有义务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政府也参与到了对这个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但是政府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能做出法律裁断的司法机关,所以它的角色更多的应该是一个居中的协调者和监督者,负责协调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这个合同纠纷的处理,监督责任方尽快依法、合情、合理、妥善地解决购房者的诉求,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 华琪律师)本律师自该房屋倒塌之日起至现在一直在现场接待来访的购房者,绝大部分未倒塌楼的购房者提出退房的诉求,今天有关莲花河畔景苑房屋倒塌事件的初步检测结果已经公布,现本律师针对购房者所关注的有关事件处理及相关法律问题谈点个人观点:
1、关于倒塌房屋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而本起房屋倒塌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开发商应当将所收取的房屋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关于未倒塌房屋购房者的处理
基于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未倒塌楼房不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及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情况,司法审判实践中,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较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如果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从法律上来讲是可行的。如果有关部门的检测结果表明未倒塌楼房存在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质量问题,购房者依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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