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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租赁合同律师

2013-01-01 13:58:33 来源:


深圳房产租赁合同律师

深圳房产租赁合同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最大)房地产律师团队统一咨询电话152-2021-1126刘律师。qq2549081961.

涉及房屋租赁经营的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应支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第五条特区的房屋租赁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未经核准登记,不得擅自租赁房屋。

  第六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按本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地产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件;
  (三)身份证或法人证明;
  (四)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一)不具有产权或产权有争议的;
  (二)限制产权的;
  (三)共有房产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违章建筑;
  (五)危房或不符合建筑物安全标准的;
  (六)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八条管理部门收到房屋出租申请,应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给予核准登记,属个人的出租房屋,发给《房屋出租许可证》;属单位的出租房屋,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核发《房屋出租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承租人承租房屋,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特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其他居留证件;
  (二)个体工商业者须持特区核发的营业证照;
  (三)企业单位须持《营业执照》;
  (四)其他组织单位须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

  第十条承租人居住承租房屋,在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后,应在三天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在当天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特区的房屋租赁实行租金管制,租金标准依据房地产市场不同时期、不同地段、不同用途的房屋租价,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物价部门定期联合制定公告。
  租赁期间内,若租金标准作出调整,租赁双方按新的标准执行。
  税务部门根据租金标准征收税金。

深圳房产租赁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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