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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婚姻诉讼律师

2013-01-26 14:39:58 来源:


深圳福田婚姻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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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后形成的。我国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

  (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相同。

  对于相互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于本身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当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解除时,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自然也解除。但如继子女已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子女尚未成年,而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仍应由生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解除。如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则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因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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