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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找离婚律师
2013-01-26 15:47:49 来源:
深圳福田找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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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创设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婚姻关系不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且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登记行为不仅以婚姻法的实体规定为实体标准,而且其程序也是为适合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而设定的。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关系的其他事由。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婚姻登记行为一旦完成,只有在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或可撤销事由时,才可以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这一点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不应该有差异。也即在否定婚姻关系的事由和结果上,无论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应当具有相同的口径和结果。也就是说,婚姻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体规定,而违反登记程序不能否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婚姻法之所以对所有无效事由和可撤销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的规定,就是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关系效力的其他事由,其目的是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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