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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纠纷律师

2012-10-20 16:41:57 来源:


深圳房地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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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限深圳)针对案件的不同,派相应最专业的律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利益提供条件。案例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便下定金购房

  陈先生于7月中旬在南沙某楼盘交了2万元,但是收据上写着“会员费”。后来在8月25日开盘选房时,将2万元“会员费”的收据转成“定金”收据,并签了认购书。但由于当时该楼盘的预售许可证8月28日才下发,因此“定金”收据的时间为8月29日。

  陈先生称,在自己签署的认购书上看到有一个说明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的,认购方须在出售方要求的期限内付清全部剩余楼款”。他要求在《购房合同书》的条款中加多一条:如按揭未成功,如数退还客户首期。但出卖方不同意。同时,陈先生认为该楼盘尚未取得预售证便开始售卖,购房合同无效。“所以我们以此要求退定金”。

  律师分析: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何荣新律师表示,由于签订的条款上是“定金”条款,法律上适用于定金罚则,开发商按约定有权没收定金。但如果是由于双方在签约时对于关键条款达不成一致,比如案例中对于贷款未果后到底是补差价还是退款有异议,因此不能认为买方违约。倾向于定金应该退还。

  同时,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有效。但开发商涉及违规操作,如在买家提出异议前出卖人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可认为合同无效。

  案例三:了解售房者也要了解实际居住人

  吴某购买了杨某的一套房屋,办完过户手续后发现,实际居住该房屋的杨某儿子一家生活困难,无力搬走。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购房前已经知道杨某儿子居住的事实,可视为其自愿承受了所有权分离的状态;在保护吴某权利的同时,应保护杨某儿子一家的基本生存权。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吴某要求杨某儿子一家迁出的诉讼请求,同时判令杨某儿子每月向吴某支付房屋使用费。

  律师解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韧提醒,第一,应尽可能了解房屋的居住情况,了解实际居住人对于房屋交易的意见。第二,约定售房者的违约责任。第三,可约定合同解除权。第四,购房者可在进行交易前先搬进所购的房屋住一段时间,以租赁的方式结算,如果这段时间内未出现使用权争议,购房者即可付清房款,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案例四:“一房二卖”购房人如何接招

  石某付清120万元房款后,向李某购得一套商品房,但李某不予配合,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办理。随后,石某被汪某告上法庭,汪某称自己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以1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石某原先购买的房屋,并已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要求石某停止侵权,立即迁出房屋。石某认为这是汪某与李某恶意串通,于是通过法律途径与之对抗。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并非善意第三人,其与李某之间属恶意串通,因此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律师解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韧告诉记者,依据相关法律,房屋出卖人在产权未过户给购房人的情况下再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将产权过户至第三人名下的,即由第三人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购房人无法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但在本案中,通过第二份买卖合同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和不合理之处,可以推定汪某是恶意第三人,其利益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应当宣告无效。

  购房提醒——

  分清“定金”“订金”

   “意向金”的性质和作用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郭韧告诉记者,在很多情况下,合同双方因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混淆“定金”﹑“订金” ﹑“意向金”的性质和作用。

  郭韧介绍,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1.定金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2.定金数额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3.定金自一方向另一方实际交付时生效;4.定金罚则的适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郭韧提醒,大多数中介公司操作定金合同时,将买家支付的定金放在中介公司的账户上,不给房东。但实际上,这一做法损害了买家的利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定金没有交付给房东,买家无法提供由房东亲笔签署的定金收据,则定金没有交付,定金合同无效。

  “另外,有时买房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害怕房东反悔,就抬高自己支付的定金数额。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标的的20%,超过总房价20%部分无效,适用定金罚则时只能就20%部分适用,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郭韧表示。

  对于订金和意向金,一般认为,两者均属于预先支付的款项,合同成立后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则应当返还,因而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基本案情:邻居装修扰民,业主怎么办?

位于塘沽新胡路的红光家园小区是一处新建的小区,不少业主入住后开始进行家装,近日该小区业主朱先生向本报打来法制热线咨询装修扰民的问题。据朱先生说,他楼上的业主自半个月前开始装修房子,每天工人都施工都晚上九点。朱先生的生活受到了影响,他多次找到该房主协商让工人早一点下班,但是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就此,朱先生想咨询有关律师他该怎样维权?

装修扰民业主该怎么维权呢,业主是否可以请业委会要求其停止侵害?

律师解答:《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邻居装修扰民,那么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该装修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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