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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找离婚律师

2012-10-20 21:53:05 来源:


深圳找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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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离婚方知自己5年前被离婚

2009年,谭女士因忍受不了丈夫幸某打骂,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工作人员对她说:你不是早就离了吗?经了解,该法院已于2004年判决谭某某与丈夫离婚,双方唯一共同财产已判归幸某所有。谭某某如雷轰顶欲哭无泪,她感到非常纳闷,自己没到法庭,法院怎么可以判决离婚呢?

况且,几年来,丈夫幸某一直跟自己有联系,这公告送达文书上的“下落不明”又从何而来?

无奈之下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万般无奈之下,谭某某向罗湖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罗湖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谭某某与幸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双方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2002年3月,两人发生矛盾,谭某某离家不与幸某一起生活,但双方一直有联系。

2004年,幸某向罗湖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以谭某某下落不明为由公告送达,后判决两人感情已完全破裂,准予离婚;涉案房产产权归幸某所有,幸某一次性支付给谭某某人民币7万元。

罗湖区检察院认为,原审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传票及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该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谭某某下落不明,原审判决亦未认定谭某某下落不明,故不能以谭某某下落不明为由适用公告送达。

原审法院径直适用公告送达,随后对谭某某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谭无法行使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遂依法提请深圳市检察院抗诉。

分割房产部分发回重审 法院判决男方赔偿损失

经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分割房产部分发回重审。罗湖法院再审认为,幸某接到法院再审通知,故意拖延领取应诉材料的时间,并在期间将涉案房产转让,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

幸某应按照当时的市场价的60%赔偿谭某某房屋损失费人民币39万元,并向谭支付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的租金损失。一审判决后,幸某不服上诉。

深圳中院认为,幸某在原审过程中明知谭某某的住址线索却不提供,反而向原审法院谎称谭某某失踪,对谭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应自行承担案件被发回重审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感谢你们做通了老头子的工作,以后生活有着落了!” 9月1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过执行法官的劝说,两位年过六旬的老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赖新同意以后每月按期支付150元生活费给申请人刘莲。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到900元执行款时,刘莲对法官连声道谢。

  申请人刘莲与被执行人赖新原系夫妻关系,刘莲自小抱养到赖新家为童养媳抚养长大,1969年由父母作主而成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并判令赖新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给刘莲,从2006年1月1日起至其中一方死亡时止,限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支付该季度生活费。判决生效后,赖新前几年按照判决如期支付生活费,但自从2010年第四季度开始便拒付生活费了,刘莲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因双方当事人均已年过六旬,而被执行人赖新系退休干部,每月有一千多块钱的退休工资,申请人刘莲则没有工作,每月仅靠300元低保维持生计,离婚后两人尚住在同一栋房子里。执行法官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性,觉得有和解的可能,就立即上门了解实情。经了解发现赖新之所以停止支付生活费,主要是认为刘莲是个心狠的女人,虽然他俩已经离婚,但刘莲是自己父母从小带大,2009年母亲过世时刘莲竟无任何伤心,这让他感觉特别心寒,而不再支付生活费。执行法官考虑到两位老人离婚不离家,便组织双方调解,但赖新几经劝说未果,不得已只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赖新的工资900元用做案件执行款。

  福建婚姻律师网为了彻底化解矛盾,让两位老人安稳生活,执行法官数次前往被执行人赖新家中,向其做思想工作。执行法官语重心长的说:“我们理解你的心情,但事情都过去这么久了,你们夫妻感情也有几十年了,她现在生活那么艰苦,难道你就忍心看着她这样下去啊?她无情我们不能无义,您是有文化的人,相信你能理解我们的工作。以后即使你不出这笔钱,我们还是可以采取相同的措施的,与其这样您还不如做个顺水人情。”细听了执行法官这番话后,赖新表示以后会如期给刘莲支付生活费,老人的一句承诺使得该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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