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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2 09:24: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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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遭拒
段万金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的律师,他与武广韬合作缘于一起刑事案件。
2012年10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神木支行)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在神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段万金和武广韬担任被告单位的辩护人。
案件的焦点,在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问题。因为这直接涉及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到底是不是私分国有资产。
段万金认为,应从国家工商总局调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登记档案,以确定其投资主体、性质,而这对于案件审理有着决定性作用。
于是,法院宣布休庭,该案延期审理。
10月22日,段万金与武广韬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信息公开申请书等到工商总局,要求工商总局依法公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书、章程、变更登记等书式工商档案。
可是,在工商总局办事大厅,得到了简单的外部工商档案信息后,工作人员很明确地拒绝了他们进一步的要求,并指了指窗口张贴的文件说:“没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或者判决书查不了。”
“我们这是一个刑事案件,我们有检察院的起诉书可以吗?”段万金说。
“不行。我们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好意思。”工作人员回答说。
事实上,2012年以来,全国多地收紧工商信息查询尺度,要求律师持立案通知书或调查令才可查询企业工商登记内档,这给不少律师的执业行为带来不便。
基于此,去工商总局之前,段和武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信息公开申请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一应俱全。
“已经听说过现在工商局调取档案会比较困难。”段万金苦笑着说,“在陕西本地调取档案时由于有熟人、托关系的原因会比较畅通,但确实没想到在工商总局一点沟通的余地都没有。”
无奈之下,得到工作人员许可后,段万金只能将此文件的照片拍下。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从图片中看到,这份公布于2008年6月29日的《企业电子档案查询注意事项》中规定:“律师查询企业电子档案应根据《律师法》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据此,律师查询电子档案应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或者判决书。”
但段万金认为,这是工商总局对此条法律的误读。“本条的立法初衷应是保护律师权利而不是给律师执业权利设置障碍。”
西北汉子的血性让段万金有了一股冲动,在与武广韬简单商量后,他们决定起诉国家工商总局。
两人分析:第一,这个调查对于案件很关键,必须要取得;第二,按照《律师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我们是有权利查看企业相关信息的。
按《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如果做律师的都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那怎么能让当事人放心。再说,我遇见这样的情况也不是一次两次了,该跟他们说道说道了。”段万金说。
“叫板”公权机关
面对公权机关,段万金不只“说道”了一次。
在几个月前,段万金作为“9·15”西安保钓游行中被砸成重伤的日系车车主李建利的律师,向陕西西安莲湖区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状告西安市公安局“不作为”,并索赔50万元。
更早之前,因为桥梁通行费,段万金也“说道”了一回。2010年11月24日,他从陕西韩城家中前往蒲城办事,下高速时被收取了30元费用,其中包括通过渭河大桥的“桥梁通行费”。
“我不知道全国有多少高速路按公里数收取通行费之外,还要额外收取桥梁通行费?”段万金在博客中质疑。
当年12月,段万金即向西安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车辆通行费15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段万金起诉的是陕西省高速集团。他认为,省高速集团超过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已经违法,出具的票据因没有加盖省高速集团公章同样违法。
此案虽以败诉告终,但引起了社会舆论对高速公路乱收费的极大关注。
段万金认为,律师同时也是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利也有这个义务去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段万金自诩“草根律师”。
他高中毕业后,进入陕西龙钢集团。在职期间,段万金边工作边自学法律,于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次年即进入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并成为合伙人,担任该所副主任。2008年,他被评为陕西省优秀律师。2010年,段万金作为合伙人加入了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一个律师的成长,都有一段坎坷艰难的经历,尤其是对一个没有资源也没有背景的‘草根律师’,个中滋味,唯亲身体会者方能得知。”段万金说。
段万金有着自己的法律理想。他在博客中写道:“一个人的一生可能有多种选择。他可以一生追逐权力,也可以为财富而奋斗,或者把名誉看成唯一的目标。但是,也可以有另外一种选择,那就是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而努力!”
他也有着法律人的忧虑。
“如果说,再过50年或100年,我们的后代还在为权力的傲慢像今天这样沮丧,那么我们这一代人是应该感到羞愧的!”段万金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律师的尴尬
但在工作中,段万金常常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纠结不已。“对于经常在外边跑的律师来说,大都会遭遇这种情况。”
他曾在山东接受一个当事人的委托,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财产涉及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相关的权益。
为了调查清楚对方公司抵押权限的问题,段万金去了山东德州的国土部门,想调取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档案。
他向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并提供了相关的手续,但得到的答复是:我们领导不在,明天再来吧。
第二天,段万金又来到国土局要求办理档案查询,该局工作人员回答:我们领导在开会,你先等着。
段万金当场发怒:“法律明确规定律师有权利调查涉案资产的档案,为什么还需要领导批准?这么合法合规的一件事,领导不同意就不能办?”
实际上,段万金的执业经历中,类似情况在不少地方行政部门普遍存在。“在本地办案还好一些,因为可以通过熟人找关系查到。这不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途径,不过是因为某些行政部门消极不作为导致的。”
更甚的是,一旦遇上国家基本法律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打架”的情况,“对于律师来说,相当尴尬。”
2011年,段万金的一位同事曾就陕西府谷县大昌汗乡兴昌煤矿信息公开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被西安市两级法院驳回。
而对于段万金、武广韬两名律师在国家工商总局调查遭拒的事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吕艳滨表示:“段万金要查询的这些信息都是工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收集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的范围,应该在公开之列。”
《条例》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吕艳滨认为,工商总局的《查询办法》是依据《档案法》制定的,但把前述案件中的相关信息归属为档案信息,比较牵强。
在吕艳滨看来,段万金遇到的问题是法律和法规之间衔接不够导致的。“《条例》实施后,关于信息公开的问题应该依照《条例》来解决,但由于《条例》的法律位阶比较低,《档案法》又一直没有做修改,这就产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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