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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4 20:33: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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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薛洪增也告诉记者,“《公司法》规定上市之后不能转让,现在这个征求意见稿是上市之前进行转让,单纯从转让来看,这样的转让是不违法《公司法》的,不过受让者持有的受让股份在上市交易一年之内是不准许转让的,因为其依然属于上市前发行的股份,要受到《公司法》的锁定限制,如果上市后卖出,那就有违《公司法》。”

上海昆仑律师事务所乐立斌律师则认为,“意见稿里的老股属于上市前发行的股份,那么这个提法就与《公司法》相冲突了,因为这已经不是对上位法进行解释,或者是适当的扩大,这实际上是已经违背了上位法一个禁止性的条款。”

专家:新规变通出于实践需要

在得到多位律师的看法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采访了 《公司法》、《证券法》方面的专家,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周友苏。

周院长告诉记者,“其实,《公司法》第142条是针对之前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就是存在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当时证监会对这一部分股份有明确的限制,就是内部职工股在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一段时间不得转让,那么现在不能再叫内部职工股这个名称,所以就使用了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这个概念,所以实际上第142条规定是限制这部分股份。归入法律后,也就将没有发行内部职工股的股份公司设置了股权交易限制。因此,《公司法》第142条只考虑解决公司内部职工股的问题,没有考虑到股权结构不合理这个问题,所以,现在出台这个规定,让发起人借IPO稀释自己股份,改变公司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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