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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国外离婚是否出庭
2013-02-26 15:49:41 来源:
【案情简介】
2001年6月,原告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持中国驻美国纽约总领事馆(2001)纽领认字第×号认证书认证的有美国纽约州政府印章和该州副国务卿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向A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原告与被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和文化差异经常吵嘴,双方感情恶化。1997年原告远走美国务工,2000年3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关系仍未缓和,故再次提起诉讼离婚。
被告被告辩称:原告离婚是为了解决黑户问题,是假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出国前花了不少的钱,被告共为原告出国借了26万元钱,如原告能还清该借款,被告同意离婚。
原告未出庭,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交法庭的中国驻纽约领事馆(2001)纽领认字第×号认证书的真伪进行鉴定。经受案法院委托省外办侨务办公室进行联系后,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于 2001年7月26日明传电报证实,(2001)纽领认字第×号认证书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于2001年3月23日为原告出具的,该认证书证明的是美国纽约州政府的印章和其副国务卿的签字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1997年原告去美国打工至今未归,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被告辩称原告出国时为其借款26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私房一套及室内物品归被告所有。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称:(1)原告起诉离婚是为了解决其在美国的黑户问题,离婚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2)原告1997年去美国时所持的是中国公务护照,有效期只有3个月,而现在已达4年之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中国驻纽约领事馆(2001)纽领认字第×号认证书不是合法的认证书。(3)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借26万元钱的请求,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答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另查明:原告于1997年出国后,与被告双方曾有书信往来。原告后来在信中称,为解决其在美国的居住身份问题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出国得力于家庭的大力支持。被上诉人在国内期间并未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诉讼。其出国后夫妻双方书信往来,相互关心与支持,感情尚可。双方分居是因地理因素造成的,被上诉人提出离婚是为解决其在美国的居住身份问题,并非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感情不宜认定为破裂。被上诉人未出庭应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为法律工作者,非委托书载明的律师。原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不准离婚。
【律师评析】
(一)原告未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和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原告一、二审均未出庭,也未向法庭递交无法出庭的书面意见。2、原告1997年去美国时持有的是中国公务护照,有效期只有3个月,而现已达4年。参照民政部、外交部《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在离婚时应提交护照或其他在美国享有合法居留权的证件,但原告未向法庭提交。3、最高人民法院(90)民他字第12号司法解释规定,对在外国居住未加入外国籍的中国籍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审理。原告应当出庭未出庭,也未向法庭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离婚意见书。原告在美国居留达四年,并未向法庭提供其在美国的财产状况的公证书和认证书等文件。故,应认定未参加庭审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中国驻纽约领事馆(2001)纽领认字第×号认证书所附材料的内容存在瑕疵,不足以认定其效力。该认证书证明的是美国纽约州政府的印章和该州副国务卿的签字均属实,但缺乏中文译本;认证书所附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丙、丁律师,而丙、丁为法律工作者,而非委托书载明的律师;
(三)原告、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审查明,原告于1997年出国后,双方曾有书信往来,原告在信中称为解决其在美国的居住身份问题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本人并未出庭阐明其真实意见,其授权委托书也存在瑕疵。原告称“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等是因其非法长期滞留国外所致,并不当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认证书内容存在瑕疵,不能认定其效力。原告应出庭而未出庭,致使双方共同财产及债务等问题无法查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依据,故“撤销原判,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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