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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 22:49: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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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天。

二、休息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现实中很多企业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存在认识上的两种误区,一是认为只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就可随意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看法认为,只要单位规定,就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此办法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即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实施这一工时制度。

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和计件工时的情形下,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情形下,情况发生改变。这是因为按照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医疗期期限是多少

马某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1992年底进入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曾于2001年至2002年期间因患原发性肝癌、肝硬化伴门脉高压症、脾肿大等病入院治疗。2008年4月1日,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担任客房部主管一职。

2009年12月,马某某领取了南京市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2010年1月23日,马某某因患乙型病毒性肝炎、肝昏迷、糖尿病等病再次入院治疗,并向公司请假一个半月。2010年3月1日起,马某某回到公司提供正常劳动,直至同年5月18日,后因肝病变继续病休。2010年8月26日,公司向马某某发出告知函,告知其根据上海市相关劳动用工规定,长病假请满四个月,公司将与其自然脱离劳动关系,并要求马某某做好离职准备。2010年11月23日,公司再次向马某某发出通知,载明“客房部员工马某某,您自2010年5月27日休病假至今。人力资源部曾多次口头与电话通知本人及家属上交经市劳动局确认的大病证明,但其至今仍未上交大病确认材料。鉴于上述情况及相关劳动用工政策中停工医疗期已超时,限于2010年12月5日之前将经市劳动局确认的大病证明交至人力资源部,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我部将按规定停发工资并办理退工及退保手续。”。

2010年12月20日,马某某就本案诉请向上海市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1、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2、公司支付马某某2010年11月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4,660元;3、公司为马某某补缴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止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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