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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贪污犯罪刑事律师

2013-04-27 19:35:28 来源:


深圳贪污犯罪刑事律师

深圳贪污犯罪刑事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于深圳刑事案件,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广洲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 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形式有: 1、多人共谋,一般是共同出谋划策,所得赃款原则上均分;2、领导指使下级,或者是主要地λ的指挥次要地λ的,该情况下一般领导得大头、下级得小头;或者是根据个人所起作用、大小进行分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犯罪数额,确定各人应获量刑,以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体现罪责自负的刑罚原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以“个人贪污数额”的大小及其他情节为标准,将贪污罪的处理结果分为八种。对于受贿罪的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说明犯罪数额在贪污罪和受贿罪中是最重要的定罪量刑情节。犯罪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量刑多少。在共同贪污、受贿案件中,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存在分配问题,只有准确地计算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数额,才能准确地对各共同犯罪人适用刑罚。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共同贪污受贿犯罪中如何计算各共犯的犯罪数额,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方式。目前占据主流的是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一、分赃说:分赃数额说认为,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的赃款、赃物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如果要ÿ个犯罪人都以共同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那就是不加区别地要ÿ个罪犯都承担其他共犯的罪责,Υ反了罪责自负原则。

贪污罪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立案标准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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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贪污罪

贪污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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