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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看守所电话

2012-09-18 16:19:47 来源:


宝安看守所电话

宝安看守所电话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一个律师费用,两个专业律师参与,团队多名律师公捡法经历,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可蹊跷的是,汪银卿的家属以及邻居,都作证说汪银卿不可能在7月12号晚去盗窃。

29岁的汪银卿与妻子丘女士,在福田区国企大厦二楼经营一家童装店。7月29日下午1点半,和往常一样,夫妻俩在店内招呼生意。这时,有3名便衣民警突然来到商铺,称汪银卿涉嫌在7月12号晚间在石岩一家工厂盗窃,要带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

令人奇怪的是,汪银卿被便衣民警戴上手铐时,表现得异常平静。

在丈夫汪银卿被带走时,丘女士一度拼命追逐,阻止便衣民警带走丈夫。

丘女士告诉记者,7月31号她接到丈夫从官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让她去送钱赎人。

不过,在8月1号一大早,丘女士和家人共10多人来到石岩街道的官田派出所,在门口守候了一天也没能进入派出所。

丘女士说,8月2号,他们再次来到官田派出所,找到副所长曾棕生。不过曾棕生说,汪银卿已经转到了看守所,但是并没有说明汪银卿在哪一个看守所。接下来的一个月,丘女士及家人四处寻找,终于在9月7号,得知汪银卿在宝安看守所。不过宝安看守所的值班人员说,由于汪银卿身上有伤,他们并未收留,而是将他转到了宝安人民医院胸心外科进行治疗。9月9号,丘女士和家属在宝安人民医院找到了正在接受治疗的汪银卿,不过,家人都被挡在来铁门外。

据了解,汪银卿在9月10号凌晨被带回宝安看守所办理拘留手续。这样算起来,他在宝安人民医院治疗已近40天。期间,丘女士和家人只通过律师与汪银卿见过一面。丘女士说,警方指控汪银卿,涉嫌在7月12号晚,在石岩街道一家工厂盗窃了价值2500元的电脑主机。但是丘女士说,警方的指控根本站不住脚,她和隔壁的商铺经营者都能证实,汪银卿当晚7点前在小店忙于装修,7点后则回到了家。

9月17日,记者来到石岩街道的官田派出所,值班民警称在没有接到分局公共关系室确认前,不便接受采访。而宝安公安分局公共关系室联络人在电话中表示,拘留汪银卿证据确凿。至于家属所说的民警刑讯逼供,纯属捏造。

深圳新闻网9月7日11时20分讯(见习记者高俊昌通讯员王跃峰)9月7日上午,宝安法院对受社会广泛关注的联防队员强奸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喜利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因犯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杨喜利与小学同学杨得松(又名杨海信)在深圳偶遇,并认识了杨得松的妻子被害人王某某。同年10月22日21时许,杨喜利带着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杨得松和王某某一家经营的家电修理店处。杨喜利将店铺卷闸门踢开后强行进入维修店内,并要求叶高峰、晏金广在店外看守,不让他人进入。叶高峰、晏金广随即退至店外守候。接着,晏金广因有事先行离开,叶高峰继续在附近守候。在店内,杨喜利不顾王某某的反抗,强行搂抱、亲吻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威胁。随后,杨喜利尾随王某某进入卧室,在王某某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一直躲在店内杂物间观察的杨得松打电话报案,民警接报赶到现场将杨喜利抓获,叶高峰见状自行离开。同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叶高峰、晏金广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在此过程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喜利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受杨喜利指使,在杨喜利实施强奸犯罪行为时为其望风,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亦构成强奸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杨喜利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当庭表示服判。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177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喜利,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42122198010072279,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姜寨镇小杨庄行政村晏寺93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于2011年10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波,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高峰,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1011331X,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新蔡县龙口镇叶庄村叶庄组。因涉嫌强奸于2011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辉、刘建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晏金广,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04102354,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姜寨镇小杨庄行政村晏寺131号。因涉嫌强奸于2011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喜利、叶高峰、晏金广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被害人的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喜利、叶高峰、晏金广、辩护人赵波、刘建业、被害人委托代理人郭当朝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初,被告人杨喜利与被害人王某某结识。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杨喜利带着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来到宝安区西乡河东西区8号1楼王某某的住处。杨喜利强行进入王某某的住处,并要求叶高峰、晏金广在店外看守。后杨喜利不顾王某某的反抗,强行搂抱、亲吻王某某并尾随王某某进入卧室,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民警接报赶到现场将杨喜利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喜利、叶高峰、晏金广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喜利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王某某,没有强迫王某某,也没有与其发生性关系。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因被害人王某某夫妻二人设局而引起;2、本案三被告人并没有达成强奸的共识,被告人杨喜利与被害人是否发生实质的性关系也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只有主观说法。3、被告人杨喜利是受到刑讯逼供才承认强奸的,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应当排除;4、本案涉及的是杨喜利与被害人王某某夫妻的道德问题,并没有涉及刑事犯罪问题。

杨喜利的辩护人同时申请调取下列证据:

1、被害人王某某与杨喜利所拍的“婚纱”照;2、杨喜利与被害人的手机短信及QQ聊天记录;3、杨喜利出入看守所体检表;4、被害人住处案发前的监控录像;5、通知证人杨影、杨影影、张马兰、王笑笑出庭作证。

被告人叶高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只在门口看着摩托车。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叶高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2、本案属于事先无预谋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叶高峰主观恶性小且归案后积极、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叶高峰系偶犯、初犯。

被告人晏金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在案发的店里待了1、2分钟就走了。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杨喜利与小学同学杨得松(又名杨海信)在深圳偶遇,并认识了杨得松的妻子被害人王某某。同年10月22日21时许,杨喜利带着被告人叶高峰、晏金广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社区河东西区8号1楼杨得松和王某某一家经营的家电修理店处。杨喜利将店铺卷闸门踢开后强行进入维修店内,并要求叶高峰、晏金广在店外看守,不让他人进入。叶高峰、晏金广随即退至店外守候。接着,晏金广因有事先行离开,叶高峰继续在附近守候。在店内,杨喜利不顾王某某的反抗,强行搂抱、亲吻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威胁。随后,杨喜利尾随王某某进入卧室,在王某某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一直躲在店内杂物间观察的杨得松打电话报案,民警接报赶到现场将杨喜利抓获,叶高峰见状自行离开。同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叶高峰、晏金广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在此过程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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