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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2012-10-29 19:43:40 来源: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最大所之一)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团队合作、专业分工、资源整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地址: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三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公交大厦站、中级法院站。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配偶关系。
2、家庭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它以婚姻、血缘为纽带。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又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的生产关系,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的关系
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
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
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
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由于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缘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如法定婚龄和禁婚条件的规定。
总之,自然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社会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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