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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

2013-06-20 18:31:08 来源:


深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

深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刑事案件。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广洲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释义]

本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六将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释义]

本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一)……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说明]

一、原称“商业受贿罪”。同“受贿罪”不同,最高刑为15年。

二、本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其中的职工系指有一定职务职权的职员而不是一般从事劳务的工人。在这些企业工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接受贿罪处罚,不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和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非受贿罪的犯罪客体。这两点是本罪区别f受贿罪的关键。

三、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非国有性质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犯罪的按本罪处罚。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构成犯罪的接受贿罪处罚。

五、法律依据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犯罪数额的规定,原规定幅度较大,故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以参照执行。有的省自行确定1.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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