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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

2013-06-22 11:52:32 来源:


深圳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

深圳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刑事案件。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广洲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45]在量刑时,不能仅以信用证诈骗的数额为根据,还要考虑诈骗手段、诈骗次数、危害结果、社会影响等情节。
深圳信用证诈骗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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