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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2012-11-15 19:49:57 来源:
深圳金融诈骗罪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主办刑事案李律师近期部分案例(欢迎当面咨询李律师)1、孔亚欧故意杀人案,判决无罪。详见《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2、杨光荣诈骗案,无罪释放。详见《拘留证》、《释放证明》。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3、李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释放见《逮捕证》、《释放证明》、《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4、李沐辉协助组织卖淫——无罪——不起诉释放。见《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5、李兴发敲诈勒索案——无罪——不起诉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近4万元。见《不起诉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6、黄海朋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7、诈骗巨款案,黄家熙获轻判。见《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8,更多刑事案例欢迎亲属来律师事务所当面查阅,也期望当事人请律师到我们团队比较后再作决定。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入罪,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
住建部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 、保障性住房的资格。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4月27日《京华时报》)
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绝大部分都存在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嫌疑,对这样的家庭,理应在彻查的基础上给予严厉处罚。不过责令退还并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的处罚实在太轻。相对骗购成功后可能获得的巨大利益,这种处罚无疑只是隔靴搔痒。
无论是从目的还是手段来看,骗购经适房的行为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完全应该按诈骗罪来处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骗购经适房的行为本质上等同于诈骗,但目前有关部门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却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诈骗罪相去甚远。骗购经适房的现象之所以如此猖獗,除了有关部门审核不严,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参与骗购外,关键还是对骗购者的处罚太轻。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入罪,提高骗购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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