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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死刑案辩护律师
2012-11-17 16:14:51 来源:
深圳死刑案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主办刑事案李律师近期部分案例(欢迎当面咨询李律师)1、孔亚欧故意杀人案,判决无罪。详见《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2、杨光荣诈骗案,无罪释放。详见《拘留证》、《释放证明》。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3、李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释放见《逮捕证》、《释放证明》、《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4、李沐辉协助组织卖淫——无罪——不起诉释放。见《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5、李兴发敲诈勒索案——无罪——不起诉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近4万元。见《不起诉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6、黄海朋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7、诈骗巨款案,黄家熙获轻判。见《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8,更多刑事案例欢迎亲属来律师事务所当面查阅,也期望当事人请律师到我们团队比较后再作决定。“无论是从立法、国际公约及现行规则的角度,还是从现实可行性角度看,都有极大的必要吸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从而保证公正可靠的死刑判决”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一直非常关注的程序正义问题,“死刑案件的办理应当遵循最高标准的程序保障。这既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明确要求,也是程序公正、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陈光中看来,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死刑复核已经基本实现了诉讼化改造”。因此,随着我国辩护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保证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切实可行的。
“无论是从立法、国际公约及现行规则的角度,还是从现实可行性角度看,都有极大的必要吸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从而保证公正可靠的死刑判决。”
陈光中的观点在与会专家学者中产生了强烈的共鸣。
资深刑辩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燕生在研讨会上介绍了她所代理的福建念斌投毒案。该案历时6年,法院先后作出了4次死刑判决,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未被核准;目前该案尚在福建省高院审理之中。
“如果没有律师的努力,没有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早已命丧黄泉。”张燕生说。
与会的其他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也认为,职业律师的参与,将直接影响到部分死刑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也即某个人的生死问题。因此,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可以有效克服书面审查的弊端,提高死刑案件的复核质量。
但是,律师应如何参与死刑复核案件?
与会专家认为,从理论上讲,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是辩护人,理应享有辩护人的一般辩护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而且,只有通过会见、阅卷或调查证据,辩护律师才可以更有效地发现、验证案卷中的疑点,从而提出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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