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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2013-01-27 23:03:50 来源:


深圳福田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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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分工 资源整合 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三层。七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

  第八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㈠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㈡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九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一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㈠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㈡可行性研究报告;

  ㈢外资企业章程;

  ㈣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㈥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㈦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㈧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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