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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2013-04-10 19:26:22 来源:
深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分工,资源整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1.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在签租房合同时,还要明确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变更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语言,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签半年合同,防止房东中途提高价格。
2.建议住户保存涉及钱财方面的交易凭证,切勿丢失。
3.一般带家具出租的房屋,房东一般会列出屋内物品清单,其实租户有权不在物品清单(尤其是有价格的物品清单)上签字,以避免产生相关纠纷。
4.即使房东在合同中注明了“因火灾等情况造成的损失房东概不负责”,只要证明并非租客操作失误,而是房屋自带安全隐患且房东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该条款则与相关法规冲突,应属无效条款。
另外律师还表示签订了合同的双方如有一方擅自改动合同条款的,改动后的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改动之处需经过合同双方签字确认才属有效。租赁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一方将财产交付另一方使用或收益,另一方给付租金,并于期限届满时返还该财产的合同。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2.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和使用权的合同。3.租赁合同是一种具有确定期限的合同。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能永久使用。4.租赁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租赁一方面有助于使物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使之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对财产临时使用的需要,解决生产和生活需求与资金不足之间的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因此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都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在我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对租赁合同首次进行了确认,并对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之成为当时为数有限的典型合同之一。之后,在198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1990年12月的《修改稿》中对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期间所有权转移和未约定租赁期限等问题作出了相应司法解释。在1999年《合同法》中,更是将租赁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进行了规定。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专门的解释。据此我们可以看出,租赁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经历了数次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之后,我国的租赁制度日益健全,但在司法实践中,要妥善处理好该类案件,需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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