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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3 11:1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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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中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专业分工,资源整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地铁:莲花北站。公交站台:中级法院站或公交大厦站。71.如果律师需调查取证,为避免风险,应尽可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河南省信阳金誉律师事务所郑永军、熊庭福两位律师在为一挪用资金案的被告人作庭审辩护时,因为出具了一份他人提供的工商局书面证明与公诉人意见不同,被信阳市检察院以有包庇罪嫌疑而刑事拘留多日。
辽宁省铁岭县年轻律师任庆良在担任一放火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时,因收集了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证人证言,被铁岭县检察院以包庇罪逮捕,并在1997年1月22日被送上了法庭。
72.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
73.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证人单独取证,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律师应当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
74.律师调查取证时,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证人补正的笔迹。如有证据需在开庭时质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
75.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复印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所持复印的案卷材料,属国家机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故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76.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出示或者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证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虽然是独立于委托合同的一类有名合同。但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具有一些共同的法律特征。行纪关系中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关系就是委托关系,只不过委托的事项特殊固定。两者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的相对人都须处理一定事务。
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上都明确规定,关于行纪合同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立法也不例外。所以,我国合同法也规定,“行纪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以参照适用的事项有: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参照第399条);行纪人转交财产的义务(参照404条);行纪人的报告义务(参照第401条);行纪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参照第410条至第413条);以及其他可能参照适用的事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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