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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2013-04-14 20:40:04 来源: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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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劳动仲裁能否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工作期间兼职建立新劳动关系被辞退
张某系一家化妆品公司业务专员,入职以来依靠自己努力、良好的服务态度开发、面对客户,销售业绩极佳,每年年终都被评为先进标兵,公司每入职新员工均以张某作为范例进行培训、激励。2009年起,张某一个从事水产养殖销售的朋友找到他,希望聘请其做公司的常年顾问,利用张某的圈子扩大销售,张某认为这个主意很不错,既不与本职工作相冲突,又可以多一份工资,遂与水产公司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渐渐随着时间的流逝,张某工作期间电话前来讯问、购买水产品的客户越来越多,圈内人包括公司领导都知道,张某买水产品“有门路”。公司总经理在侧面了解情况后,单独约张某进行谈话,希望张某在工作期间本职工作为主,期望其尽快解除与水产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自己的另一份工作并未影响本职工作,且在这段时间内,其化妆品销售业绩一直稳步提升,对单位领导的告诫不以为然。次月,公司向张某发出了辞退通知书。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最后仲裁未支持张某的请求。
劳动者订立两个劳动合同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个在职期间同时与两个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
劳动者往往认为,自己能力强,能够再做一份工作,拿双份收入,何乐而不为?只要在职期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单位没理由不同意。
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过关系的,如果对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以上两种情形是一种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一,单位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明确规定是另行建立新劳动关系,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违法解除,但对于属于帮工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人单位要谨慎处理,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单位不能单方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正确分清劳动、劳务关系法律外延与内涵,以做到合理合法处理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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