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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律师
2012-10-09 23:29:50 来源:
深圳二手房律师
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合作、专业分工、资源整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
2009年1月7日,经深圳市海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业主覃小姐与买方余小姐签订《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将自有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光彩山居岁月家园某房产以109万元实收的价格购卖予余小姐。合同约定,余小姐在签约2日内付足定金2万元,1月21日前监管首期款19.8万元,余款按揭支付。覃小姐在签约后3日内出具全权委托公证给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双方于银行出具按揭承诺及赎出房地产证并注销抵押登记后3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需按房屋总价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余小姐如约履行了定金支付义务,但由于恰逢楼市小阳春房价上涨,覃小姐收受定金后便毁约不卖,并终止了担保公司的委托赎楼,拒不配合余小姐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经海王地产多次催告,被告仅愿意赔付原告损失2万元,不同意履行合同。余小姐遂委托本律师处理此案,本律师建议尽快诉讼保全,但因想要购买不想要赔偿,余小姐执意要求本律师先行与覃小姐谈判,争取继续履行合同,暂不诉讼。2月22日双方相约在咖啡厅谈判,无果而终,但覃小姐仍然保持与我方的谈判。时至3月11日,眼见谈判无望,余小姐最终同意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21.8万元,但经本律师诉前调查得知覃小姐已于2月24日(谈判期间)将涉案房屋卖予案外人并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起诉后覃小姐又委托律师向余小姐发送了解约通知函。
二手房纠纷解决专题
被告辩称:
庭审中被告覃小姐委托律师辩称:1、原告(余小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首期款打入约定的银行账号完成资金监管构成违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才将涉案房屋卖予他人,庭前覃小姐已通知原告解除合同;2、我国违约金制度不是惩罚性的而是补偿性的,即使被告行为构成违约,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存在,要求被告赔偿21.8万元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依约配合原告签署银行资金监管协议,并已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证明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房地产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兼具有惩罚及补偿性质。2009年6月2日判决: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8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1、房价上涨情况下,一旦业主有毁约迹象,买方应当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一房两卖执行困难。如本案,余小姐不听本律师建议,迟迟与对方谈判不诉讼不保全,对方一边谈判拖延时间,一边加紧高价卖出!
2、违约金同时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特征,即使守约方没有任何损失,毁约方也要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3、解约权是守约方对根本违约方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使以自身没有毁约行为为前提。如本案,一房两卖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被告在自身毁约、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之后再向原告发送解约函不构成合法解约;
4、虽然同是律师,但“术业有专攻”,二手房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涉及部门广,建议还是委托二手房法律专家代理。如本案,对方律师居然不知道办理首期款监管必须由买卖双方与银行先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单方无法监管首期款,以原告至今未支付首期款抗辩,明显不了解二手房交易流程。
购房者在购房之初,务必要对房屋的产权性质、所有权人等做全面的调查和了解,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下面列举的几种二手房我们是绝对不能购买的:
一、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权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证明,因此,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从法律上来讲,还不能确定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这样的房屋是无法进行转让的,此种房屋一旦转让,可能会因卖方不具备对房屋的处分权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或在房屋过户时遇到障碍,从而无法实现房屋交易。
二、违章建筑的房屋
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对于以上二手房,我们千万不能购买。
三、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房屋一旦属于危房,不但居住会有安全隐患,而且也没有了其他的利用价值,因此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房屋的房龄、结构等情况,做出是否属于危房的初步判断。
四、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通常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一般来说,此类二手房屋是禁止转让的。因此,一旦发生纠纷,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五、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通常情况下,被列入拆迁范围内户口是冻结的,而已列入拆迁公告的房屋,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过户。因此如购买了此种房屋,将会面临很大风险。那么如何查询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被列入拆迁范围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般情况下一两年内将被拆迁的房子,能够在各区的房地产交易所(中心)查到。另外,购房者还可以向所在区县房管局的拆迁科咨询相关情况。买房者还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询问一下这里的户口是否已被冻结,冻结户口的房屋早晚是要被拆的。
以上就是对哪些二手房不能买,禁止转让的二手房有哪些的解答,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风险无处不在,对于我们买房者来说一不留神就会容易上当受骗。因此,我们建议想要购买二手房的消费者在买房时先咨询一下律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购买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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