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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诉讼律师

2012-10-12 22:58:49 来源:


深圳商标诉讼律师

深圳商标诉讼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 持续一年多的广药与加多宝“王老吉”商标之争,近期已演变为互指对方伤害己方员工的法律剧。前者已向法院起诉,后者则称“正当防卫”。可以预见,如同此前的商标仲裁一样,伤人案也将进入漫长的法律程序,最终的输赢也将无碍于双方继续坚持己见。毕竟,无论广药或加多宝都不差伤人案可能导致的若干赔偿款,而他们的目的显然并不在此。
  
  笔者更感兴趣的是,伤人案之后,双方的路演(RoadShow)将怎么演:如果只是摆几款产品、几个易拉宝的Show,仿佛已不必再浪费钱;若继续上演文斗或武斗,也不必再出恶言秽语污染空气。或许,加多宝对此是乐观其成的,毕竟己方在终端布局上已占得先机,业务员的数量也远多于对手,若拿出同样数量的人员来Show,在接下来的终端PK中也将继续领先。相比之下,广药则很可能因“国企病”恶化,继续沉迷于仲裁、诉讼、新闻发布会的口水战而延误了终端布局的时机。
  
  其实,此前已有传言称,在一些商超和餐饮场所,当顾客提出购买王老吉时,店家端出的却是加多宝。笔者相信,若顾客指名购买广药王老吉,而店里也有该产品,店家不可能不卖。唯一的可能在于,店里只有加多宝。由此,也印证了笔者在周边商超所见的情景。
  
  不得不承认,加多宝在终端布局的优势远大于广药王老吉,以及和其正、徐其修、下火王等其他竞争对手。早在商标案仲裁期间,加多宝便启动自主商标的“加多宝凉茶”,并立即更换产品包装和广药诉求,终端铺货也迅速跟进。其间,不仅展现出令同行叹为观止的强大执行力,挟强势终端自动放弃商标仲裁调解的底气,更只有“达娃之争”时的宗庆贺可比。事实上,在对终端的掌控力上,拿加多宝与娃哈哈相比并不过分,安防行业则根本无企业可望其项背。
  
  试想一下,当店家说“我们这里没有王老吉,只有加多宝。”对两者并无偏爱的顾客顺其自然地选了加多宝,不喜欢加多宝的顾客没有再要凉茶,广药的铁杆粉丝则去了别的店家。理论上讲,这三种顾客均不在少数,但在现实中,凉茶大多并非顾客购买的首要目标,而是可有可无的配角,很少有顾客会为了买到中意的凉茶而辗转多个商超,否则将因多次寄存、埋单而自找麻烦。换而言之,当商超没有广药王老吉,无论广药的广告砸得多响、诉讼赢了多少次、新闻发布会来了多少记者,对其销售业绩的拉动都微乎其微。
  
  同样地,假定某顾客已相中某安防品牌的某产品,但某商家并无该产品,则顾客要么选择该商家的其他同类产品,或去其他商家寻找。其间,若该商家的店面形象不佳,或该品牌的产品展示不合理,也可能影响顾客的购买欲。这就要求安防品牌不仅要加强终端布局,遴选实力较强的代理商或多个代理商,在安防市场尽可能多地设点;同时,做好店面选址和形象建设,使终端成为品牌传播的优质载体。
  
  对安防行业而言,终端布局与分销渠道建设息息相关。终端店面的数量多少、下沉到哪一级,直接反映了分销渠道的广度和深度。
  
  走进各地安防市场,海康威视、大华的身影已无处不在,这是其分销渠道建设成效的充分显现。
  
  毋庸讳言,不少安防厂家和代理商主打工程项目渠道,对分销渠道则意兴阑珊。在它们看来,只要工程项目继续保有目前的多数份额和丰厚利润,分销渠道做得好不好、甚至做不做都无关紧要。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想法有其合理性;但,这种合理性只适合于行业洗牌之前。
  
  2011年的DVR价格战已然证明,在商言商,资本以逐利为本性,用户则以更高的产品利益为终极追求。为争夺更大的市场份额,强势品牌终将祭起价格战的大旗,在价格相当时,弱势品牌的用户很可能转向强势品牌。何况,凭借利润率上的巨大优势,强势品牌的降价空间远大于弱势品牌。即便在素来讲求社会资源的工程项目渠道,苦心经营多年的弱势品牌也将不堪一击。
  
  由此,我们理应对分销渠道给予更大的重视。尽管与工程项目渠道相比,它很难上量、利润也不高,属于典型的“长尾”,但并不鸡肋。只有建立并掌控了强大的分销渠道,品牌才能真正落地,从而为工程项目渠道的争夺夯实基础。事实上,作为2011年DVR价格战的大赢家,海康威视、大华在某些行业工程项目渠道可能并不占优,在分销渠道却早已一统江湖。如今,这一优势还在持续强化。随着越来越多基层工程项目采用它们的产品,将形成“农村包围城市”的局面,它们在某些行业工程项目渠道的崛起也将指日可待。
 

时下,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标准往往只有一个简单的理由——品牌,而做好品牌的第一步,是要为产品量身定制一个叫得响的“商标”,给自己的产品起一个与众不同的“名字”,然而就是这个“名字”,若想取得好而又不被侵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稍有不慎还可能引发一场场商标战。

曾经关于iPhone5上市的时间,一度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何大家对它情有独钟,原因就在于它是独一无二的“苹果”,品牌的魅力使得这个手机在消费者心中不仅仅只是手机,更是一种身份的认同和品位的标志。

时下,消费者对于商品的选择标准,往往只有一个单一却坚定的理由——品牌,精明的商家也常常利用消费者对品牌的依赖和忠诚度大做文章。可以说,在品牌经营的时代,谁握有让消费者认可的品牌,谁就握住了大半的市场占有率,而后如果能在产品质量上下足功夫,那么市场对它而言则将是一片大好。

而做好品牌的第一步,则是要为产品量身定制一个叫得响的“商标”,给自己的产品起一个与众不同的“名字”,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产品。然而,就是这个“名字”,若想取得好而又不被侵犯,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稍有不慎还有可能引发一场场商标之战。

近似VS不近似

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向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苹果公司)下发裁定书,核准了红苹果的商标注册。因为在前一年,也就是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对于苹果公司和红苹果公司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异议主张,支持红苹果公司的商标注册。

2012年8月,红苹果公司商标部的吕小姐告诉记者,“商标裁定书已经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应该也将很快拿到”。在吕小姐向记者展示的裁定书里,赫然写着“本案中,第1984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167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标识近似,使用商品近似。但被异议商标自2001年9月24日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开始到2010年5月4日我委作出商评字(2010)第08912号裁定为止,经历了近10年,??被异议商标已经通过大量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起到了商标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根据法院判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2年9月,记者再次向红苹果公司询问时,商标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没有意外,商标证最快在本月就能拿到。而谈到公司对于商标的保护时,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也将扩大商标保护的类别,同时还申请了中英文双重保护。

另外据透露,目前苹果公司并未对此案提出行政诉讼。

至此,红苹果公司和苹果公司之间关于商标的纷争,算是告一段落。而这场并不为世人所熟知的商标纠纷,至今算来已经持续了十年之久。

2001年9 月,红苹果公司的前身杭州视博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1984058号图形商标。这个看起来像一个由镂空的苹果皮组成的红苹果,是公司法人代表王伟平在创建公司之初,请专门的广告设计公司设计的。后来在2005年的时候,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杭州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2006年因公司更名,这个商标归属变更为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

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该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002年11月这个商标公告按照程序进入公告期。因为《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若无异议的,就可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将在3个月后核准这个图形商标。

但红苹果公司没有想到,在商标公告期内,苹果公司对这个商标提出了异议。苹果公司提出的理由是红苹果商标图案与苹果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苹果”图形商标非常近似,属于近似商标,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2003年2 月,在接到苹果公司异议通知后,红苹果公司针对苹果公司的异议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补充材料进行异议答辩,主张红苹果公司和苹果公司在产品涉及领域存在明显不同。

因为在红苹果公司的网站上显示着该公司主营产品为安防监控类产品,包括矩阵控制系统、高速球等,而苹果公司主营的产品则为电脑和手机等电子数码产品。

据此,红苹果公司认为,二者无论在产品特点、功能、使用人群、销售渠道上都有着天壤之别,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在公众中并不会构成混淆。

而关于商标图形,红苹果公司认为两者在图形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他们在提交的材料中写道,苹果公司的图形以一个单色实体并有一个缺口的图案构成,而红苹果公司的图形则由明暗线条交错组成,类似于苹果皮,两者在构图的手法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视觉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那么,这个由苹果皮组成的镂空“红苹果”究竟和苹果公司那个知名度颇高的缺口“苹果”是不是近似商标呢?

2007年 8月,商标局认为红苹果公司的图形商标与苹果公司的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苹果公司所称抄袭摹仿证据不足,核准了商标的注册。

在这个回合中,红苹果公司不近似的理由得到了商标局的支持。而从2002年被提异议开始,红苹果公司为了获得这个图形商标的合法使用,已经花费了5年的时间,在这期间红苹果公司获得多项荣誉。

而就在同一年,苹果公司不服商标局的裁决,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要求撤销商标局作出的核准注册的裁定,并且着重声明苹果图形已被苹果公司在先注册,红苹果公司的图形商标如果继续使用会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

2010年5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这个结果让红苹果公司难以接受。因为据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公司为将这个品牌培育起来,付出了很多,做了很多推广工作,“特别是在保护创意方面,花费了很多心血”。因此在2010 年6月,红苹果公司向商评委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发回重审。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案。

2011年5 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6月,北京一中院作出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在这份判决书中写着:经整体比对可知,二者在绘图风格、构图要素、设计手法均较为接近,导致两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因此,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整体上区别并不明显。被告(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结论正确。

可以说,在这场行政诉讼中,红苹果公司又一次败下阵来。

或许是红苹果公司投入了太多的心血,不甘心放弃,或许是因为浙江人与生俱来的不服输精神发挥了作用,红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2011年11 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异议主张,支持红苹果图形标志在第 9类闭路电视监视器的商标注册,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北京市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写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后,被异议商标已经通过大量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起到了商标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原审判决及第08912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及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据未予足够考虑,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在两家公司经历了“有胜有负”的十年纠缠后,红苹果公司等来了商评委核准注册的裁定。而记者在联系苹果公司询问是否会申请再审时,并未得到回应。

据代理此案的北京融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律师之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科峰分析,“如果苹果公司再不服,按照程序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时间是两年之内。但我们国家是两审终审制,再审申请不一定能立案,因此这个案件苹果公司再打的可能性就不太大了,他再扳回这个局面就很不容易了。”

作为一位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王科峰表示,“这个商标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因为它涉及了商标申请注册的全过程,包括商标申请、异议、评审、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

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而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也就是说,对于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并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最多5个月就应该作出最终的判决结果。

而这场商标争议,从始至终,持续了十年。而且经历了商标局、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北京市高院等多个部门的裁定和审判,在不同执法人员的仁者见仁的裁量下,近似与不近似一次次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点,使得本案结果在进行当中曲折难料。

假设当年,如果苹果公司没有提异议或者红苹果公司放弃这个商标,就不会有这样一场纠缠十年之久的案例。为何这个“被咬了一口的苹果”不肯放过这个“镂空的苹果皮”呢?据红苹果公司的员工推测,也许是“苹果公司以前吃过亏,所以会比较重视这方面的保护”。

不仅如此,近些年来,苹果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似乎总是官司不断。在国内,有他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在国外,苹果公司也在和其他公司“死磕”。目前被媒体报道的有苹果和三星、HTC等企业之间的官司,而他们的争议集中在知识产权的另一个重要领域——专利,目前所涉及到的纠纷波及十多个国家,已经打了二十多场官司。

苹果公司究竟怎么了,为什么会如此钟情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攻城掠地?

或许我们可以从法律界对商标的一个共识中窥见端倪。目前的一个普遍认识是,商标是企业在价值上可以量化的重要无形资产。对商标进行保护,就是保护企业的这部分无形资产不大量流失或者缩水。法律通过对企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可能。商标不仅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而且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载体。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一些驰名商标已经形成了巨大的无形资产,其商标价值已经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

这样一笔难以估价却又不菲的财产,怎么能让苹果公司不心动?

同样,对于红苹果公司来说,也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给提供的一份材料中,记者看到,仅从2000年到2005年,红苹果公司参加的展会次数就达到23次,花费金额达到135万多元。不仅如此,该公司也做了大量的媒体广告来推广红苹果系列产品,记者粗略估算了一下每年的广告投入,将近40万元。一旦这个商标不能注册,红苹果公司之前付出的心血和花费将付之东流。

商场如战场,一切都在围绕利益而战。正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杨延超在《知识产权要从法律维权走向资本运营》中所写,“不是权利而是利益成为知识产权纷争的核心”。他指出,在“iPad”商标权之争中,学者更多关注的是苹果公司是否在中国大陆享有“iPad”商标权,然而法院最终并没有给出“是”或者“否”的结论,事件以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和解而告终。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悄然变化,知识产权已不再仅仅是一项单纯的财产权利,它在企业资产经营中所占的比例及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商标PK通用名称

U盘,亦作优盘,作为移动存储设备,用于备份数据,具有方便携带的特点。U盘因为属于闪存设备的一种,也叫闪盘。如今常用电脑的人,无论老少,对此一定都不陌生。可鲜为人知的是,优盘开始并非是这种移动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而是深圳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

1999年5月,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科公司)在深圳市高新区成立,后来更名为朗科科技。2008年1月,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在深圳中小板挂牌上市。就是这家公司,最早研发出全球第一款USB闪存盘,启动了全球闪存盘行业,也因此曾经驰名中外。

1999年8月,朗科公司向商标局申请了“优盘”商标注册。当时在朗科公司使用“优盘”名称时,整个计算机行业还没有“优盘”这一概念和名称,因此“优盘”作为商标名称在2001年1月21日顺利被核准注册。

通过这家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简介,我们可以看到,在随后的几年里, “优盘”闪存盘的发展势头良好。2000年12月,优盘牌闪存盘被IBM公司列为其无线应用解决方案唯一推荐存储产品;2001年4月,优盘牌加密闪存盘问世;2001年6月,优盘牌无驱动闪存盘问世;2002年3月,该公司推出优盘牌双启动启动高速加密II闪存盘及第一代优卡(R);2002年8月该公司推出第一代USB2.0的U2型优盘牌闪存盘。

但是,就在2002年10月,朗科公司的“优盘”商标却遭到了竞争对手的异议。

作为同样是IT领域的制造商,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资讯,后更名为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朗科的“优盘”商标。华旗资讯声称,“优盘”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及具体的使用方法,并且该商标已成为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中国电子商会向商评委提交的《关于“优盘”已经成为产品通用名称不宜再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况反映》中,也认为“优盘”已经成为产品的通用名称,如果继续作为一个注册商标而为某个厂商所拥有和使用,会造成市场推广成本过高,不利于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针对华旗资讯提出的商标争议,朗科公司则表示,“优盘”是朗科专利技术产品的特定名称。当该公司使用“优盘”这一名称时,整个计算机行业根本没有“优盘”这一概念和名称,也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行业中使用“优盘”名称,该名称完全是由朗科创意并首先使用的,属于特定产品的特定名称。

然而,朗科公司的理由并未被采纳,2004年10月,商评委裁定撤销了朗科公司的“优盘”商标。同年,朗科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就在前一年,也就是2003年,朗科公司的被争议商标——优盘(R)荣获深圳市最具潜力的十大商标。

两年之后,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书,并由商评委就“优盘”商标争议一案进行重新审理。 也就是说,“优盘”商标面临着可能获得认可的希望。对此,作为朗科公司的竞争对手,华旗公司自然不甘心。于是在2006年,华旗资讯不服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

然而就在北京市高院的审理过程中,华旗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于是在2007年北京市高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此案由商评委执行一审判决进行重审。

后来,商评委向朗科公司发出《商标评审案件举证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针对华旗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材料,向商评委一次性提交相反证据。2008年8月朗科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

2010年3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朗科于2008年8月19日补充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并对商评委原作出的商评字(2004)第5569 号商标争议裁定书再次予以确认,认定1509704 号“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朗科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再一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8月17日,商评委作出《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其中写道,鉴于爱国者公司于 2011年7月11日撤回对朗科公司商标的撤销申请,商评委给出的意见是,商评委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的撤销“优盘”商标的裁定作废;同时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同一天,朗科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的《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对被告商评委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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