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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婚姻律师
2012-10-21 20:47:59 来源: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
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qq2549081961(限深圳)团队合作、专业分工、资源整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公证?
涉外婚姻公证,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我国驻外大使馆、总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办理公证是领事的一项职能。
另外,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以证明其法律效力。
此种涉外婚姻公证需要到当地涉外公证处办理。
目前可以办理涉外婚姻认证手续的机构
我国总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的是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不过为方便各地公民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外交部已经授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重庆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
二、涉外婚姻公证有哪些?需要什么证件、手续?如何办理?
涉外婚姻公证有哪些?需要什么证件、手续?如何办理?目前,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未婚、未再婚、离婚四类公证。
1、结婚公证
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结婚证原件。
(注:婚姻法颁布以前结婚,没有结婚证的提交单位或知情人(两名)出具的结婚证明。)
结婚公证提交二人同底两寸照片。(结婚证相符公证提交整本结婚证复印件三或四份。)
公证费若干元,工本费若干元,译文费若干元(各地不同,有附件的附件也算1份或多份),公证处不同可能还可能收取调查费。
办理公证依据我国法律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但不包括调查时间。各地公证处也会有不同。
2、未婚公证
未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书,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证件和复印件(A4纸)及本人一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婚声明书格式如下:
未婚声明书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市××路/街/镇/××号/村,现住××市××路/街/镇××号村,身份证号码: ××××××××××××××××××.
我声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但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未婚公证,申请人也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提交公证处,由公证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3、未再婚公证
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再婚声明书,并提交本人居民身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及本人一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再婚声明书格式如下:
丈夫竟然能“重婚”?老公认为“大男人”理所当然?……随着“地球村”各个国家之间的沟通日益便捷、频繁,“嫁个洋老公”或“娶个洋媳妇”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涉外婚姻因不同国家间的法律、文化差异,婚姻维系不容易,甚至有少数人将婚姻作为出国的“跳板”,往往容易酿成纠纷,最终以离婚收场。一旦涉及离婚,这些异国鸳鸯将面临更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尤其是女性更易陷入弱势境地。
日前,杨浦法院审理了数起国内女性状告外国丈夫的离婚案,几名女性各有各的尴尬处境。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吴艳燕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涉外婚姻需谨慎而行。女性在选择“外籍夫婿”时,应充分了解两国间的法律、文化差异,增进两人间的观念磨合,慎重对待婚姻,更不应把婚姻当作出国跳板,否则很容易人财两失。
◆阿拉伯丈夫合法“纳妾”
离异后的汪女士遇到一名未婚的沙特阿拉伯男子。这位名叫阿卜杜欣的男子留着浓密的大胡子,让汪女士印象深刻,而汪女士的东方女性魅力也让阿卜杜欣十分着迷。双方迅速坠入爱河,并于2005年结婚。
婚后两人也曾有过一段甜蜜的生活,但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双方:阿卜杜欣要求汪女士生儿育女,但汪女士在之前的一段婚姻里,已经有了一个乖巧可爱的儿子,于是她不打算再生孩子。
2006年阿卜杜欣回沙特探亲,不久后来电告知汪女士,他在当地又娶了一房妻子,并已生下孩子。汪女士闻听此言火冒三丈,但向法律人士打听才知道,该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无奈,汪女士只得容忍异国丈夫的那位“妾”。
一年后,阿卜杜欣来中国探望汪女士。在汪女士身边时,阿卜杜欣打电话给异国的“妾”和孩子,嘘寒问暖,十分亲热。眼看别的女人也能“分享”丈夫的感情,汪女士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与丈夫大吵一架。
一怒之下,阿卜杜欣干脆回了自己的国家,不仅对汪女士不理不睬,也停止了原本对汪女士的经济供给。汪女士多次联系丈夫却难以沟通,百般失望中,只得向法院提出了离婚。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我国重婚罪的最高刑罚是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低于该条规定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低刑,而且在沙特阿拉伯一夫多妻不是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阿卜杜欣的重婚行为不予追究。汪女士也不得不面对一夫多妻的婚姻现实。
目前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是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存在,譬如阿拉伯的阿联酋、卡塔尔、沙特,非洲的塞内加尔、斯威士兰,亚洲的泰国等。因此建议,在缔结涉外婚姻前,男女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婚姻习俗和法律。
◆韩剧迷遇上“大男子”
1984年出生的女青年小云天生丽质,身边一直不乏追求者。在众多“护花使者”中,小云选择了小毅作为自己的男友。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云遇到了韩国男子小勋,一向爱看韩剧的她立即坠入了“情网”。生活仿佛韩剧中的浪漫情节,于是小云立即甩掉了小毅,和勋展开了一段浪漫的恋爱,并且闪电结婚。
然而好景不长,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小云越来越难以忍受勋的大男子主义。回想起小毅的温柔体贴,小云又想回到小毅的身边。
2007年10月,小云和勋离婚,跟小毅重归于好。不久后小云发现自己怀孕了,孩子却是勋的。勋得知此事后倒十分高兴,表示愿意和小云复婚。于是2008年2月,小云和勋再次登记结婚,当年9月小云生下自己和勋的儿子。
婚后生活并不像韩剧般的浪漫,双方一再为养育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矛盾不断。遇到伤心事,小云常常找小毅诉苦。一来二去,两人再度旧情复燃,小毅向小云提出离婚后嫁给他的要求。
得知这一消息后,勋却不答应,他向小云表明自己“不离婚”的态度后就拔脚返回韩国。如今小云虽向法院起诉离婚,却必须等待漫长的外交送达期限。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在中国境内的涉外离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再携带有效证件共同到国内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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