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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2012-10-21 22:45:19 来源: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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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抚养费同样要在案件审理中一同解决,于是给多少抚养费呢?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问题是,这个条文依然出现在意见中,而不是婚姻法上明文规定。据北京博儒律师事务所平宏民主任介绍,只要当事人证据选择恰当、庭上答辩技巧适宜,抚养费是完全可以争取到30%以上。

三、 一方在外工作养家,一方除了工作回来后还要主持家中大小繁琐事务。筋疲力尽后发现一切都没有想象中的美好,这样的生活就只剩下厌倦。那么在离婚中,我们能不能要些精神上的补偿呢?平宏民主任介绍道,虽然《婚姻法》第40条仅规定在协议离婚中,家庭生活付出多一些的人可以向对方请求补偿,但如果我们在庭上拿出对方在家庭生活中不负责任的证据不仅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有利,同时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也是极其有利的。

四、现在离婚案件主要争议点已经慢慢从孩子抚养权的争取变更为房子归属的争夺,各地房价不断的上涨,使得夫妻间的隐形财产成为了主要财产争议点。2011年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作出了详尽的解答,但是法律毕竟有其滞后性它是无法解决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新变化。此时证据的采集就是绝对重要的问题。但当事人往往不知要关注什么,甚至在关注后都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让明明是夫妻共同的房子就让对方在法庭上轻而易举的变成了他的个人婚前财产。

小萍和小强是夫妻关系。2009年,小萍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名下的一处价值50万元的一居室留给女儿独自继承。2009年底,小萍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今年小萍和小强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然而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了ì盾:小强要求分割小萍继承所得的房屋,小萍则认为此房系父亲指明留给自己的财产,不应该予以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属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分割。

    本案中,小萍的父亲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明确留给自己的女儿小萍一人独自继承,意思表达真实明确,因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笔财产属于小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小强的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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