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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渎职罪辩护律师

2012-11-16 07:21:19 来源:


深圳渎职罪辩护律师

深圳渎职罪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统一电话13590119151丁律师。团队主办刑事案李律师近期部分案例(欢迎当面咨询李律师)1、孔亚欧故意杀人案,判决无罪。详见《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2、杨光荣诈骗案,无罪释放。详见《拘留证》、《释放证明》。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3、李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无罪释放见《逮捕证》、《释放证明》、《解除监视居住通知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4、李沐辉协助组织卖淫——无罪——不起诉释放。见《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5、李兴发敲诈勒索案——无罪——不起诉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近4万元。见《不起诉决定书》、《国家赔偿决定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6、黄海朋故意伤害案——获得轻判。见《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7、诈骗巨款案,黄家熙获轻判。见《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当面咨询可以查阅。

8,更多刑事案例欢迎亲属来律师事务所当面查阅,也期望当事人请律师到我们团队比较后再作决定。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渎职罪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是侵犯国民对国家机关公务的客观、公正、有效执行的信赖的法益,更是侵犯了国民的个人法益。

  刑法渎职罪主体法律规定的演进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存在着一个演进过程。1979年刑法在分则第八章专章规定了渎职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在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我国立法对渎职罪主体的首次明确规定。1997年我国对刑法作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刑法渎职罪一章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这样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指出,主要考虑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着国家公权力,这些人员如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社会危害较大。为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有必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单独作出规定。

  1997年《刑法》颁布后,在司法实践中给司法工作人员又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相继分别出台了立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的困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先例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先例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5月4日《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9日《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10月31日《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现任问题的批复》: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4月29日《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1月13日《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案例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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