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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9 18:19: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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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统计失业率
1、本人无工作,没有从事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
2、本人当前具有劳动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寻找工作。处在法定劳动年龄,但在学校读书,或服军役或没有就业意愿的无业者不归属失业范畴。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
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二、如何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是为了鼓励电话投注买彩票出现纠纷
怎么办
市民孙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常年在同一福利彩票投注站点购买福利彩票,因与站点经营人相互熟知,在自己出差在外时经常电话委托站点经营人李某帮助购买福彩,等其出差返济后统一结算,双方一直合作比较愉快。今年2月下旬,自己到某地出差,像往常一样电话委托李某购买自己选择的福彩号码共计10注,李某满口答应。第二天,自己在报纸上发现自己委托李某购买的10注彩票中有一注中得了二等奖,奖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便高兴地赶到投注站索要彩票。可李某表示前几日投注人员较多,忘了帮自己购买彩票。对此孙先生异常失望,同时怀疑李某实际已经购买了自己所选的10注彩票,故意不交予自己,想到法院起诉李某,不知能赢吗?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彩票不记名、不挂失。据此中奖彩票在谁手上,中奖奖金就是谁的。因此本案中孙先生想向法院主张权利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一是彩票实际购买并确实中奖,二是中奖彩票确实归孙先生所有,否则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孙先生以电话订购彩票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赊购彩票,根据《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所以赊账买彩票行为已违反了彩票发行销售规定,可导致电话投注委托行为无效。
手机短信作为离婚案件定案依据
可以吗
市民蔡女士来电咨询:其与丈夫结婚近两年了,夫妻感情一向不好,经常闹矛盾。自己一直怀疑丈夫有外遇,但没有证据。近期其与丈夫发生矛盾后通过手机短信交流时,丈夫在短信中承认了有外遇出轨的情况。自己感到极大的屈辱,无意再保持夫妻关系,遂向丈夫提出离婚,并以丈夫有过错为由要求多分割财产。丈夫同意离婚但不承认自己有外遇,要求平均分割财产。自己想向法院起诉离婚,不知法院能否将手机短信作为丈夫有外遇是过错方的证据?
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答复: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随着手机等通讯工具在人们生活工作中的广泛普及和使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将手机短信提交法院希望获得有利判决的情形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一般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被法院采信,但因手机短信具有可修改性、随意性、对象不确定性等特点,其证明力必须借助其他相关证据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本案中,蔡女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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